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旨在以实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为核心,努力提高电网吸纳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的比例,明确可再生能源调峰主体,公平承担调峰责任,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迅速,至2014年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规模达超过2500万千瓦,占全区电源装机27%以上。其中,风电2070万千瓦,位居全国首位;太阳能发电303万千瓦(光伏电站284万千瓦,分布式发电19万千瓦)。随着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的不断增加,受用电负荷增长放缓、电网调峰能力有限等诸多因素影响,内蒙古自治区个别地区出现了弃风限电情况,对风电健康发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为此,《指导意见》设定了以下目标:2015年内蒙古各盟市区域内风电限电率控制在15%以内,今后力争限电率长期维持在15%以内;2015年各盟市区域内太阳能光伏发电限电率控制在6%以内,今后力争限电率长期维持在6%以内;生物质能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原则上不限电。201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5%,到2020年达到20%。
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14年我国并网风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1905小时,同比减少120小时,平均弃风率8%,风力资源丰富的“三北”地区限电问题突出。内蒙古2014年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规模达2500万千瓦以上,占全区电源装机27%以上,其中,风电2070万千瓦,位居全国首位,利用小时数为1785,给企业经营和风电发展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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