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新能源网消息:2015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ST海润光伏(600401)下达,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2 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YANG HUAIJIN(杨怀进)予以公开谴责;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予以通报批评。该处分将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海润光伏股东
YANG HUAIJIN(杨怀进),职务:时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李延人,职务:时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任向东,职务:时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益善,职务:时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永欣,职务:时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 正,职务:时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洪冬平,职务:时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金曹鑫,职务:时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小平,职务:时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交易所认定: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 或“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YANG HUAIJIN(杨怀进)、海润光伏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海润光伏董事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5 年 1 月 23 日,海润光伏披露称,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YANGHUAIJIN(杨怀进)与其他两位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基于海润光伏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海润光伏2014 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议海润光伏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海润光伏 2014 年 12 月31 日股本 1,574,978,38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股(以下简称“利润分配提议”)。
公司同时披露称,公司董事会在接到上述利润分配提议后,以现场及通讯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全部董事进行了沟通,董事 YANG HUAIJIN(杨怀进)、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均已知悉并同意该利润分配提议。所有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提议时投赞成票。
2015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2014 年年度业绩亏损公告》。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14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亿元左右。对此,公司上述股东表示,在提出该利润分配提议时并不知悉海润光伏 2014 年业绩的有关情况;所有董事也表示在同意该利润分配提议并承诺投赞成票时,不知悉海润光伏 2014 年业绩的有关情况。
YANG HUAIJIN(杨怀进)作为公司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提出并审议相关利润分配提议时,应当知悉或者主动核实公司经营情况,并据以判断利润分配提议及相关披露内容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YANGHUAIJIN(杨怀进)在应当知悉或者未主动核实公司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以“结合海润光伏 2014 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并同意相关利润分配提议。相关披露内容与公司数日后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YANGHUAIJIN(杨怀进)未勤勉尽责,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5 条、第2.6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在不知悉公司 2014 年实际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以“结合海润光伏 2014 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提议。相关披露内容与数日后公司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在不知悉公司 2014 年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也以“该利润分配提议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等”为由,同意该利润分配提议,并承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提议时投赞成票。相关披露内容与数日后公司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董事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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