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推进我省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促进我省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电站站址资源。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所辖县(市、区),对本地区荒山荒地、滩涂、鱼塘、湖泊、废弃矿区等资源情况进行系统调查,会同国土、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等单位筛选光伏电站站址资源。
二、编制电站建设规划。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站址资源普查情况,结合市场消纳和电网接入等条件,抓紧编制“十三五”光伏电站建设规划(下称“规划”),明确分县(市、区)、分年度建设规模和备选项目,并将规划于2015年9月底前报送我局。
三、优选电站投资主体。各市列入规划的站址,可作为公共资源对外发布,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技术优、实力强、业绩好、信誉佳的投资主体。
四、做好电站备案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对落实土地利用协议、完成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文件应明确有效期限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
五、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督促已备案项目的投资主体,抓紧落实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并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
六、加强年度规模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取得支持性文件的备案项目,参加全省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配置招标,中标项目原则上在半年内建成主体工程,并具备并网条件。
七、完善先建先得政策。鼓励20兆瓦以下分布式地面电站备案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先行建设,并网后所需建设规模,首先争取从当年国家追加规模中安排,其次从未按期建成的中标项目规模中等容量替代,第三从下年度建设规模招标中优先解决。
八、强化电站建设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服务,强化管理,督促中标项目按期建成。对未按期建成的中标项目,取消当年建设规模,并对中标单位进行失信惩戒。
九、做好电网接入工作。省电力公司根据各市规划,指导项目单位编制接入系统方案,及时组织方案评审、出具接入意见。对列入年度规模建设的项目,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保障项目按期投产。
十、加强运行监测和信息统计。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信息的监测统计,按月在国家光伏发电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附件:光伏电站场址资源调查信息表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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