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企业科技进步,推动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家、省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苏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6年末,全市光伏产业年产值突破500亿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超过300MW。
二、发展重点和工作要求
(一)着力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充分利用政府工程以及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公共资源开展先行先试,推广普及光伏示范应用工程。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供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发展光伏项目。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
(二)扎实推进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
1.认真落实行业准入制度规章。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光伏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创造条件申报“规范公告”,促进光伏企业竞争力整体提升。
2.鼓励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重点发展高效低成本光伏电池核心生产设备,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研发高效率晶硅还原、高端切割、全自动丝网印刷、平板式镀膜、离子注入、等离子化学气相沉积、真空溅射、硒化、激光划线等工艺和装备,提升硅晶光伏电池生产的核心竞争力,加快非硅晶光伏电池产业化步伐;加大高效光伏逆变器、全自动光感跟踪系统、集中监控系统、智能双向电表、高效储能系统、低压端并网接入系统等配套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相关产品自主研发和本土化生产能力。
3.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企业通过兼并延伸产业链;鼓励中小光伏企业整合重组,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本地化配套协作;推动本地光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降低综合能耗。
4.提升企业国际化发展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抢占国际市场份额。支持光伏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共享创新资源,促进我市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统筹协调。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二)全面落实国家政策。供电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自然人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代开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政策。对光伏企业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积极引导光伏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市及各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14~2016年期间建成并网投运的我市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中用于购买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蓄电池和逆变器等设备投资的银行贷款实行一次性贴息补助;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此项资金列入苏州市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暂定补贴期限为三年。
2.兼并重组专项补贴。为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对2014~2016年期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收购价格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给予并购方不超过5%的补贴。
3.鼓励开展屋顶光伏应用项目。对提供屋顶资源投资建设或出租屋顶资源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单位,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量计入单位节能量并按节能降耗政策给予扶持。
(四)规范并网管理服务。苏州供电公司要制定符合苏州实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根据项目补助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补贴标准,按照电费结算周期支付项目业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规定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分布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和运行监管体系。
(五)拓宽金融扶持渠道。金融机构要依据信贷政策对形成完整产业链条、掌握产业核心技术、技术创新能力强、经营销售稳定、项目储备充足的优势光伏企业给予稳定的信贷支持。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和融资服务平台,积极为全市通过光伏准入规范公告的企业提供“科贷通”贷款、“融资担保”、“银企合作”等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解决光伏企业的资金困难。
(六)创造良好发展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和服务细则,为苏州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附则
(一)本意见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补贴资金苏州市级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级市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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