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则消息,《2015年最新银行授信政策光伏行业被列入压缩类行业》(简称“授信”),开始以为时间点写错了,当确认是2015年时,老红变得有点“晕”。
老红不知道制定此类政策的一般根据是什么,于是努力按照“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金融投资三原则替银行反复考量光伏产业。结论却是:我努力理解它,它却努力不让我理解。
首先,是与光伏产业总体向好和有竞争力企业恢复可持续盈利的趋势背道而驰的。
从发展阶段看,中国光伏产业经过了2004年开始的早期规模化发展,经过了2013年产业整合的最低谷,正在经历全面恢复、完成整合的关键时期。帮助有竞争力企业通过并购、扩大再生产,加速完成产业整合、强化国际竞争力,既是是银行的盈利机会又是银行的社会责任。
从供求关系看,2015年全球光伏电站安装量在55GW左右,中国组件的产能约在50GW,中国光伏产品稳居全球60%的市场份额,在供求关系从严重供大于求快速趋于合理的同时,已经出现结构性供不应求。2015年中国光伏电站建设目标从上年的10GW提升至17.8GW,最终达到20GW也不是不可能。总之,这不是一个供过于求的产业,供不应求的可能性是大概率。
从产业链上中下游细分市场中有竞争力企业盈利情况看,上游有竞争力企业恢复盈利,市场占有率相对合理。2014年保利协鑫在上年亏损6.6亿的基础上实现净利润19.55亿港元,多晶硅产量占到全球市场份额28%;中游有竞争力企业盈利情况稳定,市场占有率正在向合理比例发展。2014年四季度阿特斯和晶科的毛利率分别达到19.3%和22.8%,中国前十家组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56%;下游电站建设运营市场的成功商业模式正在探讨中。基于下游市场是一个确定性收益市场,是一个最适合金融投资的市场,伴随新“电改”政策出台带来的市场环境完善,一批优秀、可持续发展的规模化企业正在形成。
其次,是与国家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的。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策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2013年7月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提出的“推动能源供给革命……着力发展非煤能源,形成煤、油、气、核、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11月在北京APEC峰会上中美两国领导人签署的减排协议以及紧随其后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的出台,已经毋庸置疑地确立了光伏产业在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位置。
再次,是与市场化原则背道而驰的。“授信”根据风险收益系数将贷款对象排列五大类,老红无力进行五大类行业的横向比较,仅对排列第一的“积极支持类行业”中部分行业的平均毛利率进行了搜索,其中当前“汽车生产及零配件部装企业”的“平均毛利率位于19%-25%之间,近几年呈下降趋势。”而现实是,部分有竞争力光伏企业已经达到这一指标,超过它就在不远的将来。
谈及贷款思维,由于法律和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中国的银行逻辑和中国的司法逻辑如出一辙,不同于许多成熟国家的“无罪推论”,而是“有罪推论”,即贷款人具有违贷可能的先入为主思维。金融投资控制风险是第一位的,但是中国在快速变化中,光伏产业在快速发展中,中国银行的贷款逻辑是否也应当与时俱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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