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报道: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驻点河北监管报告》显示河北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态势良好。
存在规划指标落实慢、并网管理不规范、财税政策落实有障碍等问题
“新电改”明确,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目前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如何?其产业发展面临哪些问题?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驻点河北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通过驻点监管,剖析问题,提出建议,以点带面,促进分布式发电健康发展。
《报告》指出,河北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仍面对规划指标落实慢、并网管理不规范、财税政策存在落实障碍等问题。
备案规定有待完善 指标管理亟待强化
近两年,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取消了10千伏及以下、单点接入6兆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政审批,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
此外,河北省还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应用重点示范村实施方案》和《百村(万户)光伏惠农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目前已选择2个村总规模1兆瓦进行试点。
截至2014年9月底,河北已并网分布式发电项目155户、装机容量8.14万千瓦,在建分布式发电项目104户,装机容量21.95万千瓦。其中,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发展较快,并网项目达131户、装机容量为7.04万千瓦,在建项目90户、装机容量21.74万千瓦。
《报告》指出,河北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河北省下达分布式光伏建设计划时间较晚,分布式发电规划指标落实进展缓慢。
据悉,2014年2月,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60万千瓦。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9月向各地市下达了年度建设计划,共安排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9个,总装机容量70.64万千瓦。截至2014年9月底,河北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项目14个,装机容量24.86万千瓦,占比35.19%,其余项目仍处于并网咨询和接入系统方案编制阶段。
此外,监管还发现,廊坊等4个地市备案程序及规定仍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光伏发电企业备案受阻。
对此,《报告》建议,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布局,确定建设时序,明晰项目申请、建设、并网流程以及补贴、考核、监管等配套措施。
此外,《报告》还披露,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装免费,部分投资者报装后项目建设严重滞后,甚至不再建设,但投资者并未及时撤销报装申请,影响了分布式光伏规划指标落实。
例如,在保定市,截至2014年8月底,报装的56户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就有24户尚未报验,占比达43%。
对此,《报告》特别强调,有关部门应制定资质标准,加强项目指标管理,建立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开工时限、建设周期和处罚措施,未如期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收回项目指标。与此同时,要尽快落实国家提出的年度指导性规划指标,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将年度规划指标落实到项目。禁止地方政府在分配光伏规划指标时搭配不合理的项目或投资要求,对违法违规转让项目或股权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无歧视、无障碍并网工作力度务要加强
分布式发电运营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模式。据悉,2014年1至9月,河北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为5684.48万千瓦时,上网电量3089.39万千瓦时,自发自用比例为45.65%。
“并网技术障碍基本消除,电量收购、电费结算、补贴落实比较及时。”
根据监管情况,《报告》总体肯定了河北省2家省级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光伏产业发展政策、规章和制度的情况。
但《报告》同时披露了分布式发电并网接入管理工作仍不规范的问题,指出了个别供电企业还存在业务表单填写不够及时、并网档案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和投资者反映,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还存在报装申请环节较多、时间较长,并网接入意见设计不够科学,接入成本较高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报告》指出,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接网流程,严格接网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分布式发电企业(含自然人项目)要确保项目安全经济运行,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报告》还建议,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要充分考虑配电网架可能发生的变化,对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开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为6个月;企业法人开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为9个月,超过期限应重新办理申请接网手续。
财税政策、价格补贴政策更待细化完善
2014年1至9月,河北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计征电量为4835.34亿千瓦时,征收金额46.08亿元,附加补助资金支付金额30.28亿元。电费结算补贴资金中,上网电费17.73万元,补助资金39.54万元。
《报告》指出,河北有关企业和自然人自觉执行并网接入和电价、电费、补贴等政策,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积极性日益提高。但当前河北分布式发电产业财税政策存在落实障碍。
按照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在此次监管过程中,有电网企业反映,财政及税务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对代开普通发票用户执行的补助标准,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尚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电网企业可代开发票的文件,因此河北省2家省级电网公司及下属供电企业暂无法执行为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
而且,对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补贴,电网企业按扣除17%增值税后的标准(0.359元/千瓦时)进行结算,上网电量按扣除17%的增值税的上网电价(0.351元/千瓦时)进行结算。投资者反映,电网企业按照17%的增值税进行扣税,导致项目收益有所下降。
对此,《报告》建议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财政税收、价格补贴等方面政策、措施:
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财税政策。建议财税部门明确分布式发电补贴不再扣税;由电网企业代开发票的,统一明确上网电量电费税率标准和电网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标准,并进一步完善细化补贴资金拨付机制。明确自供区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者直接向所在地(县)财政部门登记,由地(县)财政部门汇总到省级财政部门,以解决其补贴问题,确保政策“一视同仁”。
另一方面,完善价格补贴政策。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合理控制、适时调整价格补贴标准,既要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也要培育市场意识,积极引导并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分布式发电项目,形成多元发展态势。考虑将大规模分布式发电并网引起的电网投资纳入输、配电价统一考虑,为分布式发电顺利并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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