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商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通过发电侧和受电侧双方协商、市场化交易方式、招投标方式,确定跨省跨区送受电量和价格。这意味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有了新机制、新方向。
近年来,随着中西部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大型水电站相继投产发电,我国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规模逐渐增大。2014年当年已经超过一万亿千瓦时,占到了全社会用电量的20%。与此同时送受电双方供需平衡、交易价格形成、相应补偿机制建立等问题也浮出水面。
《通知》要求:一是交易双方以自愿平等为基础,以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为前提来确定送受电量和电价。即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二是国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国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电价格,送受电双方可重新协商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送受电双方经协商后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协调。四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重新核定输电价格(含线损)。输电价格调整后,同样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调整幅度在送电方、受电方之间按照1:1比例分摊。
《通知》还公布了部分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协调结果。明确提出西电东送落地价格按落地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含环保电价标准调整)同步调整,其价格水平和价格调整机制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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