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为了推动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低碳城区建设,现就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作简要解读。
光伏发电概述
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项目业主要按照备案规定向当地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文件。光伏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流程
根据 《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温发改能源[2013]440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流程:业主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当地发改部门予以备案→业主凭备案文件向电力部门提出接入申请→电力部门出具电力接入确认单→市级发改部门核发计划→业主向电力部门申请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业主开展工程建设→业主向电力部门申请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电力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优惠政策
(一)国家支持政策
1、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 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
(二)省财政补贴政策
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由电网企业在结算电费或转付补贴资金时一并支付。
(三)市区财政补贴政策
1、在温州市注册的光伏企业,在市区范围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的发电量给予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2元补贴;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千瓦时0.15元补贴;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2、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要求项目在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
3、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要求项目在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 ■通讯员 周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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