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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尚留余地后续配套须跟进

   2015-06-17 中国能源报陈哲 19010
核心提示: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披露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并限时1个月向社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披露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并限时1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至此,近年被环保、司法等产学界人士持续呼吁的环境税雏形确定,即将落地,同时亦为关心环保的民众送了一颗定心丸——企业的排污行为将由此前的缴纳排污费升级为缴纳环境保护税,由“费”变“税”的转变后,企业再有违法排污行为将涉嫌偷税漏税,须付出的违法成本再次提升。

其实,自2007年开始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就开始进行环境税研究,对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了环境税收制度设计方案及配套改革措施。从时间周期看,环境税的提出到制定相比有法学专家提出的“立法十年”理论已属高效。

经历这样漫长的时间,并不完全是因为监管部门针对这项工程的细致钻研和统制完备,另一要因或者说是更大阻力,是来自于产业界和地方势力的阻挠。时至今日,仍有这样的声音偶现,即环境税的征收将增加企业经营负担,拖累实体经济,并最终将传导至消费端。确实,这类观点有事实支撑,但换而言之,目前的环保税赋增加是对我们过去历史欠账的补缴,过惯了逍遥日子的企业现阶段性“负担加重”了,也谈不上委屈。

而且,从环境税的具体细则看,征收范围、税率标准都比较谨慎和温和,反映出时下实体经济复苏缓慢、企业税负偏重的现实背景下,监管层在制定环保税时没有“一次到位”,而是留有余地,力求实现提升环境治理工作成效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弱化对企业和普通百姓的实质影响。

同时,意见稿在关键权责的规定方面也有更深刻考虑,比如环境税的前身,我国2003年7月既开始实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在新的环保税意见稿中,删去了这部分内容,换而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至此,地方再想照顾企业、平衡地方经济而制定相对宽松的排放标准难以为继,且随着环保要求的提升,能做的只能是增加考核增项,持续不断的从严考核企业,落实各项工作。

整体看,作为新环保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和整体税费改革的一部分,环境税法的落地执行将完善环保领域的法制体系,规范、监督地方环保监管、治理工作,对环保、新能源行业的利好十分明确,对环境治理、改善有望起到立竿见影的效用。此外,考虑《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4年12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预计亦在提速颁布进程中,推行后将继续完善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制度。

不过,《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分别在2008年中和2009年初执行,颁布的时间不久,但其中部分内容尤其是针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规定,在执行中也暴露出由于制度过于“人性化”而出现的力不从心。另诸如《节约能源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系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列法律法规,大多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颁布,其中内容与现实需求脱节,亟需更新、修正。

可见,迫于追求平衡的压力,环境税制定得留有一定余地。但国内环保法治领域的后续配套工作空间广阔,加之目前的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时不待我,监管层处理环保问题时还须铁腕,以保证若干年后的白云蓝天不只在风雨后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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