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环资〔2015〕79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取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管理制,原《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1〕138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和评审机构名录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1〕1608号)同时废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和评审工作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陕发改环资〔2013〕1355号)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再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联 系 人:王少勋
联系电话:029—87291647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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