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经商有关部门,我们制定了《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本计划,抓紧细化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调配合,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各项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循环经济发展目标任务。我委将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4日
2015年4月14日
附件:2015 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 号),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扎实推进 2015 年循环经济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着力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区域和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以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为抓手,提升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大力传播循环经济理念,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加强政策和制度供给,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策和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循环经济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努力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循环经济各项目标,以及《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
二、加快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
(一)深化循环型工业体系建设
1.推行绿色开采。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为目标,研究制定煤炭、铁矿石、有色、稀土等矿产绿色开采行动计划;推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完善充填开采计量和效果评价等技术标准,加强先进充填工艺、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组织实施《煤层气勘探行动计划》,建设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建设,鼓励采用煤与瓦斯共采方式,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提高煤层气利用水平;2015 年,抽采量达到 179 亿立方,利用量达到 83 亿立方。(国土资源部、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推动资源集约利用。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加快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示范项目,深入实施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利用示范工程。发布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抓紧制定节地技术和模式的激励政策。(国土资源部)在大中型矿区内,鼓励以煤矸石发电为龙头,利用矿井水等资源,发展电力、建材、化工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合理利用内蒙古中西部和山西北部高铝煤炭资源,推行定点集中利用,构建煤—电—铝—建材产业链。(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高效利用森林资源工程,鼓励森工企业技术和装备升级,开发木材节约和高效利用技术,提高木材出材率和综合利用率。(林业局)
3.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重点开展赤泥、磷石膏、尾矿、冶炼和化工废渣等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培育一批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开展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评估和验收。进一步推进战略性稀贵金属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继续做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适时出台分行业、分地区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抓好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企业试点;制定重点产品生态设计评价标准,选择家用洗涤剂等产品开展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试点;制修订电力、造纸、光伏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以及资源消耗大、污染防治任务重的行业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在十大重点行业推行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推进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共生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促进生物质能发展。制定《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出台成型燃料、成型设备、生物质锅炉、工程建设和锅炉排放等标准,实施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工程,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设 120 个大型先进生物质锅炉供热项目,替代燃煤锅炉供热;在粮食主产区有序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鼓励对常规生物质发电实行热电联产改造,到 20l5 年底热电联产机组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
(二)积极推进循环型农业体系建设
1.强化总体部署。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意见》,明确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提出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探索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
2.加强农业节水节肥节药。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研究提出现代化灌区改造建设指标体系,选择部分灌区试行项目安排与监督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到 2015年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53。推广旱作农业技术,提升土壤蓄水、保水能力,有效利用自然降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提高有机肥使用比例,强化农企对接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 1 个百分点。实施高毒农药替代项目,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给予适当补贴。继续推进国家级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区化学农药施用量下降 20%以上。(水利部、农业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深化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起草并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重点在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防治区、粮棉主产区等区域构建秸秆收、储、运、用体系,到2015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推广应用厚度不低于0.01毫米的地膜,开展可降解地膜试点示范和对比评估;在试点省份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给予适当补贴。推动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业发展,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粪污收集、储运、处理利用设施;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的回收处理体系。推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原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利用,开展废旧木材回收利用。(农业部、林业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4.开展农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循环农业示范市、现代生态农业基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林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产业园区)建设。在洱海流域、三峡库区、太湖流域、巢湖流域等典型流域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选择具备条件的国家木材加工贸易示范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稳步推进循环型服务业体系建设
1.商贸流通业。开展绿色流通试点,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引导企业绿色采购。编制发布绿色商场标准,建设集门店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包装物与废旧电子产品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商场。创建绿色饭店,发展绿色物流,引导服务企业提供绿色服务。(商务部)
2.交通运输业。继续推进废旧沥青混合料、废旧轮胎、建筑垃圾等在交通工程建设中应用。继续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清洁能源和水资源循环利用试点项目。抓好连云港绿色智能港口建设与运营、长白山鹤大高速公路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陕西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生态环保等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启动港口船舶油气回收利用相关技术研究,制定《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规范》。组织开展水运能效、岸电应用、LNG 应用和油气回收等试点示范项目。推进码头油气回收工作的开展。(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3.旅游业。加快修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提高节能减排要求。推广景区内风光互补照明、新能源车使用,引导游客低碳出行、绿色消费。推动农旅相融,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旅游局)
4.绿色印刷。继续在中小学教科书和票据票证领域中实施绿色印刷,逐步扩大绿色印刷实施范围。发布第一批 4 个绿色印刷标准,启动制定第二批标准。印发《绿色印刷自我声明管理办法》和《绿色印刷标准管理办法》,加强对自我声明产品的质量抽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大力推进园区和区域循环发展
(一)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制定发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考核验收管理办法》,完善园区循环化改造评估标准,对已实施循环化改造的部分园区进行中期评估;开展 25 家左右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
出台《园区循环化改造指南》,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专家巡诊活动,组织召开园区循环化改造现场会,推动各地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力争实现 50%的国家级园区和 30%的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进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低碳工业园区建设指导。提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促进区域循环化布局
把循环经济要求贯穿到国家实施的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中,京津冀地区重点推动大宗废弃物循环利用及产业与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长江经济带、珠三角地区要以园区循环化改造为重点,把“一带一路”作为国际大循环的突破口,提高资源的循环高效利用水平。对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加大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研究制定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建设管理及验收规范,开展 2015 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推动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一)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完善社会回收体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推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覆盖城乡的回收体系,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废电池回收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全国公共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回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环境保护部)
2.探索回收新方式。推动和引导回收模式创新,探索“互联网+回收”的模式及路径,积极支持智能回收、自动回收机等新型回收方式发展。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信息管理公共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测,优化网点布局,实现线上回收线下物流的融合,搭建科学高效的逆向物流体系,推动企业自动化、精细化分拣技术装备升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发展水平
1.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制定出台《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考核验收管理办法》,对部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开展中期评估。开展第六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规范报废汽车拆解利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管工作,促进老旧汽车淘汰,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有关实施工作,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拓展服务功能,探索建立相关激励机制,促进报废汽车有效回收。修订完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加强与再制造回收体系的衔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3.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利用水平。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进行跟踪评估,研究改善基金补贴方式。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行为。开展电器电子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制定发布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加快制定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稳妥推进再制造
1.实施“以旧换再”试点。开展 2015 年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启用“以旧换再”管理信息系统,对购买再制造产品并交回旧件的消费者进行补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
2.深化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对部分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及再制造服务业试点进行验收,继续推进各类再制造试点,加快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废旧轮胎翻新。加强石油、矿山、铁路、办公设备等领域再制造技术交流和产品推广应用。加快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在役再制造。(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研究完善再制造产业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再制造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研究落实保险领域支持再制造产品推广的政策机制。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全球维修经验和方法,探索开展部分品种可再制造部件的进口。进一步完善再制造行业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保监会)
(四)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制定出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考核验收管理办法》,对部分试点城市开展中期评估。开展第五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推动公共机构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实施中央国家机关餐厨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利用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管局)
(五)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继续开展污泥资源化利用工程示范,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项目评估,推广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用于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六)开展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试点评估选择部分已进行协同处理的水泥企业开展试点及评估工作,研究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行业规范,明确技术路线。(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七)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1.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范围。提出城镇建筑能效标准提升路线图,完善分地区、分类型的建筑能效指标体系及节能量核算办法,推动建立覆盖全国的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开展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区和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工作。力争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 1.5 亿平方米。(住房城乡建设部)
2.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投融资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3.积极开展墙材革新工作。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研究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加强分类指导,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研究推进“十三五”墙材革新工作思路。(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
(八)推进全面节水
研究提出落实节水优先战略的意见。编制“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推进节水型城市、企业、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建设。完成第一、三、五批 37 个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复查工作,指导各省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强第一批和第二批105 个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的监督管理,印发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推动建筑节水、雨水利用与中水回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订《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 50 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督促用水大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控“跑冒滴漏”。制定终端用水装备的节水设计规范,推动水效标识管理,加快出台《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实施水效标准提升计划,推广节水器具。(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一)传播循环经济理念
1.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继续办好“俭以养德节约之星”专栏和“节约之星”发布厅。开展“循环经济推广行动”、“建筑节能行动”、“低碳节能绿色流通行动”、“人人节水行动”、“交通节能行动”。通报表扬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广成功经验做法。(中宣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
2.推动循环经济进校园。在全国高校开展第二届公共机构节能宣传作品征集活动、2015 年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和节水辅导员培训,在中职德育课程中进一步强化循环经济教育内容,指导高校结合实际制定评价办法,将学生日常节俭、环保行为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鼓励高校设置循环经济相关专业。组织 2015 年全国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教育部、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团中央)
3.建设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开展第三批教育示范基地试运行考核。组织第五批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管局、财政部、旅游局)
(二)推行绿色采购
发布《公共机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参考目录(2015)》,严格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提高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的比重。组织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带头购买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管局、发展改革委)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完善法规规章
研究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制度,营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制化营商环境。研究起草《餐厨废弃物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条例》,明确餐饮企业、回收和利用主体的权利义务,严格执法,杜绝“地沟油”、“垃圾猪”。研究起草《节约用水条例》,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方面的相关制度,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研究出台《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构建押金回收制度,提高价值低、难回收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健全标准和认证体系
制修订工业、服务业领域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和用水产品水效国家标准。继续开展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编制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实施方案,探索循环经济示范工作。开展园区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固体废物分类及利用、水的分类使用、废气综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对循环经济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建立认证评价服务体系,夯实质量评价技术基础,支撑循环经济产业创新发展。(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构建统计评价体系
进一步完善全国及分区域主要物质资源消费量的测算方法和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方法,建立以资源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等为核心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测算 2014 年全国循环经济发展指数。(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四)增强技术支撑
制定《循环经济科技创新总体方案(2015—2020)》。完成《废物资源化科研成果目录》,发布一批循环经济最新科技成果,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征集第二批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按照深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要求,通过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行业和城市循环经济技术模式研究与集成。支撑循环经济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全面落实,鼓励引进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加强该领域国际合作。(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研究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推进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相关领域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加快研究绿色债券、市场化碳排放机制等正向激励的绿色金融政策。(人民银行)
(六)强化监督管理
1.示范试点单位验收。完成国家两批循环经济示范试点验收,总结典型经验,加大推广力度。(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
2.强化监督检查。继续巩固“限塑”成果,以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场所,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责任,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塑料购物袋进货查验等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组织对月饼等商品开展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检查。开展能效标识产品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在进出口检验环节,加强对进口机动车辆产品的检查,使其符合中国机动车辆能耗和污染防治的要求。继续开展进口能效产品的监督抽查。建立和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持续加大对违法收集、运输、加工餐厨废弃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