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能源局):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建筑、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制。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工作机制。备案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已有电网就近并网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单元,并应由具备新能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二是核实建设场地,属自有场地的,申请备案时须提供自有场地相关证明;属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所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三是核实当地电网企业电网接入方案。四是核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部门意见。
三、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目前,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我省也据此实行规模管理。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上报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建议计划,经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申请容量指标。省能源局根据国家批准的指标,分解下达各市州规模指标。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规模指标进行备案。
四、提供简便高效的并网运行服务。当地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已有电网框架内的接入方案。对项目法人及自然人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地电网企业须及时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电站建成发电后,电网企业按价格部门批准的电价给予结算。
五、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管理。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协调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管。
六、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国家管理程序报省能源主管部门,并抄送本市州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电网企业将并网验收情况汇总报上级电网企业。
七、组织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按照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安排,省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各市州上报的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统一向国家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八、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自项目备案之日起,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已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如确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九、文件有效期。本通知自2015年3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3月6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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