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济产业省7月28日召开了电力系统改革小委员会制度设计工作组(WG)第14次会议,就2016年4月的电力零售全面自由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表述规则和电源公开义务等,提出了草案。确定了由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获得补助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要表述为“FIT电力”,而不能使用“绿色电力”等强调可再生能源附加值表达方式的方向。
经济产业省公开的FIT电力表述方法示例(出处:经济产业省)
电力零售运营商根据FIT制度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获得了补助金销售时,不能再宣传其“可再生能源”的附加值。这是制度设计WG达成了一致的事项。在第14次会议上,提出了以下不可“强调可再生能源”的三个表述规则:(1)要表述为“FIT电力”;(2)表述FIT电力的比例;(3)表述FIT制度的说明。
不能使用“绿色电力”、“清洁电力”、“洁净电力”等强调可再生能源附加值的表述。但在解释了不具备可再生能源价值之后,就(在商品目录上)作为“光伏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等销售,或不与其他电力区别时标示为“光伏发电的比例较高的电力”等的表述的正确与否,作为保留论点,既写有赞成也写有反对意见。
不过,作为“地产地消”商品宣传和销售,因不是把可再生能源,而是把发电设备的设置地区作为附加值的,因此倾向于认可。
另外,确认了不用FIT制度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零售运营商,和虽用FIT制度采购但没有获得补助金的零售运营商,可以用强调可再生能源附加值的表述。
另一方面,关于是否要强制电力零售运营商公开电源构成,委员的意见也有分歧,此次没有给出明确的方向。但列举了强制公开时的问题点,给人以存在很多课题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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