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21号),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就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重点支持的产业,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破解难题,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土地支持措施
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占用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也可由公司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强用地引导和监管
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各地要督促光伏发电企业按照租赁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用于非农建设。对擅自改变为建设用地的,要予以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处理,恢复土地原状。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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