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中电投青云光伏发电(连云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编制的《中电投连云港青口渔光互补50MW一期15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开发区环保局预审意见(连开环复〔2015〕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境内。总投资126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本期工程光伏场区域占地面积约235312m2,利用鱼塘上方空间,建设包括光伏组件、箱式变和逆变器、集电线路等组成的光伏场区域;同时建设110kV升压站,包括主变及配电装置楼、SVG室、主变基础、接地电阻装置基础、接地变成套装置基础等组成的生产区;生产综合楼,门卫室和化粪池等组成的生活区。总装机容量为15MW。平均每年上网发电量可达1680万kW•h,项目接入35kV/110kV并网。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报告表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施工期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二)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沉淀后回用,生活废水收集后经地埋式有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后妥善处置;运营期冲洗废水须妥善处置,不得使用洗涤剂,确保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三)对安装的光伏组件要采取加固措施,定期检查,避免大风期间产生伤人事故。
(四)固体废物实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项目更换的废蓄电池等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对事故发生产的事故油污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五)项目不得改变土地性质,若涉及电磁辐射需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开发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局不定期检查。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局,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需向我局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