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新能源网(记者张思思)报道: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8月18日正式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文件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体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北京市级财政在国家财政分布式补贴基础上(0.42元每度含税)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对象为分布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当年1月1日-6月30日和上一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奖励申请,自然人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各区县电力公司按此时间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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