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大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2015年7月13日
浦江县大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节能减排、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浦江,根据《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浦江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县十大专项行动安排,制定如下清洁能源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启动实施清洁能源战略,划定禁燃区域,在禁燃区内禁止或者限期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扩大清洁能源的供给与利用,减少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消耗量。增量能源需求原则上通过发展清洁能源、外来电和清洁煤电平衡;存量能源逐步由清洁能源、外来电和清洁煤电替代。
(二)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清洁能源”专项行动,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到2017年底前,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2年下降10%以上,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4990万方左右。
二、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地区;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二)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根据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区域开展实施工作,同时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计划到2016年底分年度目标推进实施我县禁燃区和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和清洁化改造。
三、主要任务
(一)控制煤炭总量。制定煤炭总量控制计划。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原则上实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到2017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1.38万吨,比2012年下降10%。严格限制水泥、钢铁、化工、化纤、造纸、塑料等耗煤行业规模;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鼓励和引导热电企业加快燃煤机组的技术改造,逐步淘汰关停中温中压及以下、能耗指标及环保排放超限额标准的各类燃煤热电机组。建立二氧化硫节余指标市场交易与财政补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通过技术改造,引导热电企业提高效率、降低煤耗、减少排放。
(二)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6年底前,我县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三)发展清洁能源。抓紧推进浦江县天然气管网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我县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天然气门站、汽车加气站建设,到2017年,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4990万方左右。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风电等新能源,逐步降低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比重,到2015年,全县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4%左右。
(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锅炉淘汰改造。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按三年任务两年完成,2015年完成1/3、2016年完成2/3的目标推进,于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范围内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并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加快推进我县集中供热规划的修订完善以及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尽早实现工业园区的集中供热,确保集中供热改造区域锅炉淘汰改造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0省道—毛亚线—文溪路—亚太大道—月泉路合围区域。根据天然气管网铺设和集中供热的实施情况,在今后将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浦江县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由程天云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金春波,副县长韦钟铺、楼真安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浦江开发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县发改局: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承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对我县划定区域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协调推进高污染设施的淘汰、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牵头组织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2.县经济商务局:指导开展我县高污染燃料窑炉的淘汰工作;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统筹集中供热、供气布局;制定煤炭消费控制计划,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停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2年下降10%以上;配合做好工业企业锅炉调查摸底及关停淘汰工作和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工作;协助做好扶持光伏产业政策研究。
3.县公安局:配合做好燃气管网的安全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燃气管网等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在实施高污染锅炉关停淘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及时严肃处理环保部门移送的拒不整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案件。
4.县财政局:协助环保局建立二氧化硫节余指标市场交易与财政补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县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
5.县建设局:完善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及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燃气行业管理,提高供气能力和覆盖范围。
6.县环保局:建立二氧化硫节余指标市场交易与财政补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配合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指导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天然气锅炉的环评审批;配合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工作。
7.县城管执法局:对城区餐饮娱乐服务行业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常压锅炉、窑炉、灶等设施,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查处工作。
8.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负责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认定工作;指导开展我县高污染燃料锅炉(热电联产机组除外)的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对逾期未完成淘汰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通过年检;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和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工作。
9.浦江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锅炉台账,完善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信息系统内锅炉信息,组织对本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治和拆除工作,汇总上报辖区内整治工作情况,配合做好企业集中供热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禁燃区的创建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反弹。
(二)切实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政策处理,努力为城市门站、燃气管网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研究制订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加快天然气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天然气用气指标,保障天然气供应。积极开发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占比,保障城区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顺利进行。
(三)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县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力度,依法对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使用清洁能源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做好跟踪督查,定期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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