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将《乐清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30日
2015年9月30日
乐清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4〕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能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光伏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市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的发电量补贴和考核奖励,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所需经费由光伏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条 光伏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发电量补贴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为企业的,其注册地应为乐清市;项目业主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其登记或备案地应为乐清市;项目业主为个人的,其户籍所在地应为乐清市或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房屋登记为其个人所有;
(二)项目的建设地点为乐清市行政区域范围;
(三)项目按照程序完成备案,纳入省发改委(能源局)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计划指标,且通过市发改、财政、供电等部门联合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项目未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条 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项目业主市本级电量补贴, 每度电补贴0.3元(含税),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
第六条 市供电局每半年度向市发改局报送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数据。
第七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供电局提供的发电量数据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本级补贴结算表》,连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发改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完成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编制的,规划所需经费由光伏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光伏专项资金补助的,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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