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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征选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第二批需求响应负荷集成商和电力用户的通知

   2015-10-26 世纪新能源网36080
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安排,我委于今夏负荷高峰期,组织全市负荷集成商和电力用户顺利实施了需求响应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安排,我委于今夏负荷高峰期,组织全市负荷集成商和电力用户顺利实施了需求响应试点工作,验证了本市需求响应工作机制和实施流程的合理性,也预示着本市已初步建立起服务首都电力运行保障的可调峰资源库。为做好冬季需求响应实施工作,进一步挖掘负荷集成

商和电力用户需求响应资源,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公用〔2013〕1839号)文件要求,我委组织公开征选第二批需求响应负荷集成商和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并根据夏季需求响应实施情况对原公示推荐负荷集成商名单进行调整。此次征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集。各单位自愿申请,我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负荷集成商和用户参与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需求响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需求响应是指电力用户针对实施机构发布的价格信号或激励机制做出响应,并改变电力消费模式的一种参与行为。通过主动采取措施,临时性减少或者转移某时段用电负荷,从而减少电网高峰负荷压力。

需求响应负荷集成商是将某些具备需求响应能力的电力用户集中在一起,作为整体参与需求响应,并代理相关商务事宜的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管理需求响应用户,建立自身可转移负荷资源能力,承担需求响应转移负荷量,协助用户实现控制、计量改造,制定需求响应策略并指导用户执行响应,记录改造前响应基准参数、过程参数和结果参数等工作。独立参与需求响应工作的用户视为负荷集成商。

二、申报条件

(一)需求响应负荷集成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2.无不良记录,近两年工商年检均合格;

3.主营业务包含电能服务、节能服务或电力需求侧管理等相关业务。

(二)需求响应用户。

1.应为北京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电单位;

2.具备一定的用电计量及数据传输条件。

三、奖励资金说明

为充分调动负荷集成商和用户参与积极性,我委将根据试点情况设置合理化奖励资金标准,用于支持项目前期资源建设和后期项目实施。负荷集成商和用户确定可响应能力后,与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签订需求响应协议,在执行需求响应并达到协议规定转移负荷量标准后,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响应负荷量予以奖励资金支持。以上奖励资金由负荷集成商与其代理用户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四、申报时间

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15日。

五、申报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东里甲2号北京节能环保中心403室,邮编:100029。

六、申报材料

1.服务商填写《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需求响应负荷集成商申报表》(见附件1),电力用户填写《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需求响应用户申请表》(见附件2)。

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人员专业证书、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其他能够证明工作能力和条件的补充说明材料。

5.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征选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以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2.专家评审。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需求响应负荷集成商的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围结果。

3.网上公示。我委(www.bjpc.gov.cn)及北京节能环保中心(www.beec.gov.cn)网站公示评审结果。通过公示的负荷集成商纳入本市需求响应负荷集成商名单,承担本市需求响应相关工作。

4.符合条件的用电单位纳入需求响应用户名单,参与需求响应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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