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工信委四部门《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并网验收和补助资金申报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发改能发〔2015〕608号)精神,为了加快项目建设,经与财局协商决定提前预拨部分补助资金,请各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补贴资金类型
辖区内已建成项目及在建常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为拟申请省、市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
二、项目申报及审核
已建成项目:由项目业主(含自然人)向当地发改部门申报省、市补助资金申请,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组织同级财政、住建、工信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备案手续、装机规模、项目验收等情况进行初审,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信委和专家审核验收。
在建项目(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且2015年内能够建成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含自然人)向当地发改部门申报,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组织同级财政、住建、工信部门对在建项目的备案手续、并网接入意见、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等情况进行初审,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信委和专家审核确认。
三、项目申报提交材料
(一)2015年已建成分布式光伏项目
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已建成并网且取得电量计量单的项目,按照市发改能发〔2015〕608号文件要求申报(先报纸质材料,网络申报材料待审核通过后统一填报)。
(二)2015年在建分布式光伏项目
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且2015年内能够建成的项目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自然人项目暂只需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方案意见);
2. 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许可意见;
3. 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土地证、使用租赁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等复印件;
4. 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
5. 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助资金(含预拨)
(一)申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015年9月底前已建成项目,市级部门验收后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拨付;在建项目按上述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审核确认后,预拨付部分补助资金,待建成后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正式申报,经审核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二)申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2015年12月底前行政区(县)范围内能够建成的项目,经市级部门审核后列入市级2015年补助范围,按照1元/瓦标准于2016年进行补贴;在12月20日前按照市发改能发〔2015〕608号文件要求,申报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于2016年进行补贴。
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补贴标准和资金申报流程进行申报,由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给予补助。
五、报送时限要求
请于2015年10月23日前,将辖区内通过初步审核的已建和在建申报项目以正式公文形式(附申报文件)报送至市发改委能源办。
联系人:李健雄 电 话:86786307
传 真:86786306 邮 箱:xa_nyb@163.com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4日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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