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全市范围内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后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购置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且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省单独立项予以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建设的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包括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和光伏项目建设安装补贴。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建设安装补贴:自2015年6月26日之后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建设装机容量给予3元/瓦的一次性建设安装补贴;对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已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每户建设安装补贴的规模不超过10千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每个经营主体建设安装补贴的规模最高不超过500千瓦。
第八条 本地光伏产品是指在晋城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在晋城市范围内生产的硅片、光伏电池片组装成的光伏电池板。
第九条 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须在晋城市科技局备案, 备案每年一次,未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列入补贴范围。备案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环评批复、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文件和能够生产硅片、光伏电池片的主要设备的规格、产能清单及购置发票等。
第十条 除本地光伏产品外,其它光伏组件不予要求。
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本地光伏产品提供者应与用户签订购销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把五年内免费保修等质量要求列入其中。
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和安装施工企业(人员)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行安全。
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须向电力部门申请并取得电力部门审核通过。
第三章 申报要求、材料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使用的光伏电池板须为本地光伏产品;
(二)项目须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
(三)家庭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须为我市农业户籍,且拥有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农户须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不得跨越行政区域;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项目,须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为农业产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新建项目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农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场地所有权证明;
(三)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四)购入光伏发电板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发票须标明购买光伏发电板的数量及单价;
(五)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再次申请电量补贴只须提供《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和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
市科技局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资金补贴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宜通过晋城在线、晋城科技信息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发布。2015年四季度对2013年1月1日——2015年6月25日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申报,2016年一季度对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已建成项目的发电量补贴进行申报,以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后半年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进行申报,第三季度前两个月对当年上半年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进行申报。
项目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依据本地区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的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申报,市财政局预算安排,不足部分在下一个年度预算中补齐。
(二)申报审核程序
1、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按规定时间向其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科技局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通过初审的补贴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查。按照核查结果,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列为下一次补贴对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核定
第十四条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实际发电量凭据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五条 建设安装补贴根据项目的装机容量,按标准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凭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申请表到所属县(市、区)财政局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者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黑名单”。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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