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决策部署,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全省节能减排、产业结构升级,为生态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0年,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能效指标超出全国平均水平,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数量位居中部地区前列。建立健全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初步形成。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协调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职责,负责统筹节能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节能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推动节能标准化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完善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运行机制,优化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健全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装备、重点产品的跟踪监控,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整治力度。创新节能标准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评估,确保强制性能耗能效指标落地见效。(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完善能效“领跑者”制度,围绕用能产品和高耗能行业,培育一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企业,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相关产品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目录,相关企业列入国家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相关公共机构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机构名单。探索能效标杆转化和准入机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省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将能效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定值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重要参考技术指标,促进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节能标准化服务。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方便企业查询标准信息、反馈实施情况、提出标准需求。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牵头负责)
三、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一)加强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节能标准制修订,提升“安徽标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加快全省重点节能领域地方标准研制工作,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订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修订工作,每年制订并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个以上,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安徽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开展科研标研同步、技术标准融合行动,促进节能科技成果向标准加速转化。(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引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标准化技术机构开展节能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研究。鼓励企业节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节能产品质量,扩大节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份额。(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园区工程、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示范工程。推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节能技术产业化和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开展。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和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光伏发电、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监督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战略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公告。强化用能单位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标准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节能监察。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行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到2020年全省主要用能企业和主要节能产品全面达到国家能耗准入要求。实施标准评估评价,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逐步完善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引导我省建筑企业向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产业方向发展。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推荐性节能标准实施。强化政策与标准有效衔接,推动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履行职能时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要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节能标准工作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创新科技发展规划中,将节能技术列入重点和优先支持的领域。在项目实施中,将节能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列为目标任务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研制同步,支持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为平台,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为抓手,围绕电子信息、汽车和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光伏、公共安全、文化创意等产业,推进产学研有机结合,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深入开展“标准化进高校”系列活动,坚持和完善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推进高素质复合型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并推行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提升标准化水平。引进和培养从事节能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高端人才,充实完善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节能标准化活动。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投入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重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行业协会等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园区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工作,争创节能领域品牌。各设区的市、县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各类节能奖补资金,对我省主导或参与制修订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获得节能领域品牌的单位予以奖补。(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加强配合,抓紧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化重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拓宽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渠道,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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