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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电改配套文件中的亮点

   2015-12-01 华电集团公司1051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国家已相继出台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国家已相继出台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应急机制 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关于跨省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改革内容。此次发布的《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6个配套文件,多为相关工作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明确的实施路径,不乏亮点。

亮点一:厘清输配电价和交叉补贴,完善价格机制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开展输配电价测算工作,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明确过渡期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政策。一直以来,我国电价中发电、输电、配电、税费等的占比情况都未能予以明晰,尤其是交叉补贴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电价构成变成了一笔糊涂账,更为当前价格机制的完善带来了阻力和困难。此次改革中,国家一方面要求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合理核定输配电价,另一方面更是下定决心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问题。这两方面工作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我国电价的构成,推动科学、合理、透明的电力价格机制的形成。

亮点二:无歧视开放电网,完善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主要由电网公司进行电量的统购统销,而《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对电力市场改革后的具体形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电力市场由中长期和现货市场构成,具有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模式,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市场之间不分级别。这完全打破了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的交易模式,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条件。而且,电力市场的交易模式更加多样,交易类型更加丰富,交易区域更加广泛,使得竞争更加充分,能够更好地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同时又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来平抑电力的价格波动,保持市场的稳定运行。

亮点三:明晰交易机构定位,重塑市场格局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交易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体系。同时,交易机构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日常管理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政府监督。交易机构主要负责交易组织,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机构的独立性,明晰了交易机构在电力市场中的定位。而且,交易机构的重新定位将改变电网公司集输配电、调度、交易于一体的市场参与身份,也将促使更多的交易主体产生并参与到电力市场中来,从而改变目前的电力市场格局。

亮点四:保障民生,促进清洁低碳能源发展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明确,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事业、公益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优先购电。这体现了电力普遍服务的基本属性,更为无议价能力用户的用电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意见》中还明确,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发电。当前,我国的节能减排压力巨大,而风电、光伏由于电网接入问题所产生的弃风、弃光现象非常普遍,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风电、光伏等在电量中的比例是我国乃至世界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意见》中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市场中的发电优先顺序,为低碳清洁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最直接的政策保障,必将极大地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亮点五:明确售电改革细节,推进政策落地

自9号文发布以来,全国已陆续成立了几十家售电公司,但到目前为止,售电公司均未有实质性的业务进展,这与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未明,市场运营模式未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售电公司、市场主体等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而且也明确了售电公司可拥有增量配电网的经营权,并对售电的交易方式、交易要求、交易价格,以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意见》中将售电公司分成了三类,但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也就是说保底服务与配网经营权进行了捆绑。

亮点六: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合理配置资源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对自备电厂的规划和建设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仅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而且要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同时,明确指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将自备燃煤电厂与公用火电项目统筹进行管理,不仅能够推动自备电厂的有序发展,而且能够统筹配置资源,合理发展煤电,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助推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此次发布的六个配套文件中,五个为实施意见,仅一个为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9号文贯彻落实的具体路径。特别是文件对电价机制、电力交易、售电侧改革、可再生能源发展、居民用电保障等普遍关心的问题都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能够促进政策更好地落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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