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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5]3117号

   2015-12-09 世纪新能源网56510
核心提示: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重庆市配售电改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报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重庆市配售电改革专项试点的请示》(渝发改能[2015]1382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请示》(粤经信电力[2015]361号)收悉。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试点名称请统一规范为售电侧改革试点。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为推进全国面上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则,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地区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省级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面的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五、具体修改意见

(一)为明确输配电价改革过渡措施,建议重庆市将“以核定的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为基础,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预算电网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修改为“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建立前,暂执行核定的重庆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

(二)建议重庆市将“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修改为“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三)为兼顾短期改革目标和中长期改革方向,建议广东省将“无议价能力或不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由提供保底服务的供电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供电”修改为“无议价能力或不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由提供保底服务的供电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或政府确定的定价规则供电”,并删去“指定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时,电价按照政府核定的规则计算,应高于参与市场的用户平均用电价格水平”的内容。

(四)建议广东省将“拥有分布式能源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的内容纳入《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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