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风电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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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吉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东北区域风电节能调度监管暂行办法》和《风电优先调度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吉林电网风电优先调度职责分工、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所有并网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并网管理
第四条 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能源主管部门许可、满足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场申请并网时,风电场并网前应提前3个月向省电力调度部门提交并网申请书,同时提交风电场相关的详细资料,资料应经调度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
第五条 并网风电机组必须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并网检测,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网。
第六条 风电场应按《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并网测试,并向电力调度部门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正式测试报告,测试内容至少应包括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风电场电能质量测试、电场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等。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风电场应按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第七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及时受理风电场并网申请,做好风电场配套工程和相关设备建设,双方应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风电场应按《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和发电计划申报机制。不能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风电功率预测结果和计划的风电场,不予并网运行。
第九条 风电场并网前应保证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接入吉林电网调度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第十条 风电场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力调度部门提交试验方案和有关报告,电力调度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风电场应按《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并网测试,测试结果满足要求的应予优先调度,不满足的应限期整改。
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风电场应服从调度部门统一调度,按有关规定,安排运行值班,制定并上报发电和检修计划,开展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方面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风电场值班人员应严格服从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调度部门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其并网发电。
(一)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二)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
(四)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五)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六)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七)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事故情况下,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电力调度部门有权暂时将风电场解列。事故处理完毕,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调度部门应尽快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风电场因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脱网的风电机组不允许自行启动并网。风电机组再次并网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机构重新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估报告,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电力调度部门下令同意并网后方可并网发电。
第十六条 风电场因欠缺低电压穿越能力等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的,自脱网时刻起该风电场同型机组禁止并网(单机容量1MW以下除外),直至完成低电压穿越复查改造,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该类风机的低电压穿越能力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并网发电。
第十七条 风电场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满足调度下达的曲线要求。当风电场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在电网需要控制风电场出力时,调度部门有权优先控制风电场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 风电场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其性能应满足《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和电力调度部门接入的相关要求。接收并自动执行调度部门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值。风电场有功控制系统因故退出运行,在控制风电场出力时,省调有权优先控制风电场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风电场应配备相应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满足动态响应30毫秒的要求,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风电场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项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风电场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投入自动运行,月投入自动可用率应大于95%。
第二十条 并网风电场要按照气象观测规范标准,配套建立实时测风塔,测风塔位置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和不易受风电场尾流影响,采集量应至少包括10米、50米及轮毂高度的风速和风向以及10米高气温、气压、湿度等数据。风电场值班人员负责监视测风数据的连续稳定运行。
风电发电优先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电场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的分月电量预测,每月20日前上报下月电量预测,每日9:00前上传未来1至3天风电功率预测曲线和预计开机容量,每15分钟滚动上传未来4小时风电功率预测曲线和当前开机容量。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部门根据月度全省发电计划平衡情况做好月度风电消纳工作。在确保电网和风电场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风电场排序情况,制定风电场月度电量,根据短期风电预测及时调整机组启停计划和发电计划曲线。
第二十三条 风电场月平均功率预测准确率应达到80%以上、合格率应达到85%以上,上报传送率应达到90%以上。连续6个月中有3个月考核月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准确率低于80%的风电场视为不达标风电场,按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准确率、合格率和传送率考评项得分均为0,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部门根据未来1至3天风电发电预测并充分考虑风电功率预测误差,综合考虑安全约束后的电网高峰备用容量、调峰能力、受约束的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滚动调整火电机组组合。备用容量原则按最大单台机组容量或发电负荷的5%~10%留取,风电按照高峰预测出力的40%~60%作为常规电源考虑。
第二十五条 火电机组调电过程中,火电机组安排方式和最低出力应按照管理部门核定的最小运行方式有功出力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电机组依次按下列顺序参与调峰:(1)除保留的AGC火电机组外,其余火电机组均减至最低技术出力;(2)水电机组在不弃水情况下全部停机;(3)部分火电机组出力减至50%以下调峰;(4)申请东北调控分中心给予调峰支援;(5)请示东北调控分中心同意,风电参与调峰。
第二十七条 电网输送断面接近稳定极限控制风电的条件是:(1)在风电大发期间电力调度部门监控的风电输送断面超过限值的90%;(2)东北调控分中心控制的断面,按照东北调控分中心运行规定和东北调控分中心调度员控制指令严格执行,调度部门调度员根据风电场发电排序表分配给需控制的风电场。
第二十八条 并网风电场每日上报次日风电功率预测曲线,调度机构根据次日发供电平衡和风电发电优先的原则安排风电接纳空间,结合风电场发电排序优化容量安排风电场发电计划,并于每日18:00前下发至各风电场执行。日内根据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和负荷预测滚动修正发电计划曲线,滚动下发未来4小时的发电计划曲线。
第二十九条 并网风电场应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实时滚定修正的计划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整有功出力。在限制发电期间,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发电曲线偏离不能超过调电计划曲线的5%。
第三十条 因电网调峰或断面约束等原因限制风电时,根据累计发电量占比与优化容量占比差额对风电场限电进行控制。限制风电时优先限制超额比例较大的风电场,恢复风电时优先恢复欠额比例较大的风电场,各风电场限电时段月度发电量占比与优化容量占比保持一致。 当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小于电力调度机构给定的上限值时,调度机构应及时将此发电裕度分配给有能力增加出力的风电场,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 智能风电控制系统在限制风电时的电量分配按照累计发电量占比与优化容量占比差额的原则进行,在限电时段不退出智能风电控制系统,在日前联络线发生改变时,调度员要及时修改智能风电控制系统相关参数。
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按照排序评分情况进行优化,即优化运行容量大小为风电场额定容量与评分的乘积,在限电时段调度机构按照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等比例调电。
第三十三条 排序评分项目主要分为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指标、风电场《反措》落实情况指标、风电场安全运行管理指标和风电场发电指标等四类,各分配一定的权重,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项得分进行权重评价。各项得分计算方法采用归一化处理和半梯形模型(如下图所示),a和b是评价指标的阈值,x是评分参数的量值。
图1 指标评价模型
第三十四条 风电场预测预报指标包括日前预测准确率、合格率、传送率和风资源数据上传可用率。月预测预报准确率低于80%、合格率低于85%时对应本月考评项得分为0,传送率低于90%时对应本月准确率、合格率和传送率考评项得分均为0,准确率和合格率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12号),对应得分采用半梯模型计算。
第三十五条 风资源数据包括风机单机有功和状态,测风塔温度、湿度、气压和风速等信息月可用率,对应得分为100×月可用率。
第三十六条 风电场《反措》落实情况指标包括风电机组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占比、风电场满足要求的动态无功补偿设备投入率、二次安全防护方案、卫星时钟设备和网络授时设备、风电功率控制系统、风电场继电保护装置配置(故障录波器接入数据完整性、母差保护配置、汇集线系统是否满足单相故障快速切除等),对应得分根据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归一化处理。
第三十七条 风电场安全运行管理指标包括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现场对自动化数据运行维护情况、风电场数据上报情况、设备故障率等,对应得分采用半梯模型计算。
第三十八条 风电场发电指标考虑如下3类:一是考虑全省风电发电量的均衡性将其作为一定权重,即累计年发电利用小时较高的风电场得分相对较低、累计年发电利用小时数较低的风电场得分相对较高;二是对于政府主管部门由于政策原因确定的特殊保障的风电企业可通过适当提高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来保障相关文件的落实;三是对于风电场不严格执行发电计划和控制指令超发电量越多该项得分相对越少,对应得分采用半梯模型计算。
第三十九条 电力调度部门负责开发系统对各风电场月度计划电量、排序评分指标及得分、日前发电计划、限电时段发电量等信息进行发布,各风电场应配合调度机构做好系统开发和维护工作。电力调度部门建立统一的风电场理论发电量统计方法,开发理论发电能力计算系统,风电场配合调度机构完成场内相关信息的上传和统计工作。
第四十条 风电场样本机的选取能够覆盖全场所有型号和反映全场风电总体时间发电能力,冬季供热期间数量不超过风电机组数量的5%,非供热期间数量不超过风电机组数量的10%。
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根据限电时段风电场月度累计发电量与优化运行容量占比关系,动态调整风电场限电序位,保证同一区域内限电时段月度偏差不超过±10%(因风电场内部、电网异常方式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偏差除外)。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优先调度风电的原则,电力调度部门应根据风电优先调度排序办法对风电场进行综合评定,根据风电场评价得分情况优化运行容量和制定风电优先调度原则。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监督调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建立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风电场和调度机构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与披露相关生产运行信息。
第四十五条 风电场对调度管理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调度机构提出复核。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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