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红原晟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红原县哈拉玛200MW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红原县哈拉玛200MW光伏电站项目选址位于红原县安曲镇哈拉玛村,共分两个场址,场址1近似地理位置为N32°41′、E102°18′,场址2近似地理位置为:N32°43′、E102°22′,近似海拔在3600M左右,场址1距离安曲镇约5km,场址2距离安曲镇约10km,场址1与场址2间距离约9km。工程总投资2267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24.8万元。项目主要由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组成,包括光伏发电场区、管理区建设等。工程总装机容量为200MWP,光伏电站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的总体设计方案 ,项目30%装机容量拟采用C7高效聚光太阳能电池组件,70%装机容量拟采用270WP单晶硅太阳能组件。项目两个场址内各建设1座220KV无人值守变电站。项目建设期16个月,生产运营业期25年,平均年发电量36078.87kwh,年利用小时数为1804h。
该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经红原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红发改〔2015〕62号)。选址经红原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同意(红建住函〔2015〕7号),用地与红原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框架协议(协议中明确使用年限为三十年),并由红原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了该项目无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确认该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规划。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中心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优化工程布置、施工方案,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少对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坏,有效控制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好区域野生动植物保护,避免和减少对区域野生动植物的不利影响。工程开挖表层土应妥善保存,用于后期施工迹地恢复;加强施工废弃物收集、转运过程中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对施工临时占地应及时采取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等生态保护措施,并强化生态恢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植被成活率。施工临时占地须在完工后及时恢复。
(二)严格按照输变电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变电站建设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设置必要绿化隔离带,确保站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限值;按照“报告表”要求配备相应规模的变压器事故油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变压器油不外泄,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旧电子元件均属危险废物,应先向我局申报登记,经同意后按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变压站布置方式进行建设,应根据变电站外环境现状,优化变电站的总平面布置,实现对变电站外的电磁环境和声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三)为避免产生光污染,光伏组件内的晶硅板片应采用表面涂覆有防反射涂层的光伏组件,同时封装玻璃表面应经过防反射处理。光伏组件清洗水用于草灌;废电池板由生产厂家回收。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根据公众的反映,进一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以适当、稳妥、有效的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避免因相关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在试运行前向我中心书面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营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中心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报告表应当报我中心重新审核。
五、我中心将对该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