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联合光伏签署930MW光伏电站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概况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发布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下属9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4)。公司与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伏”)签署了《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9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涉及交易总价约人民币88亿元。
二、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
1、截止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联合光伏支付的两笔预付款共计5亿元港币(折合人民币约4.19亿元,下同)。
2、截止公告日,框架协议内的新疆柯坪二期30MW光伏发电项目、岳普湖20MW地面项目以及武威一期50MW地面电站项目均已并网,可以与联合光伏办理项目交收手续,公司正积极与联合光伏协商具体的交易细节。
3、公司目前也正积极推进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并网工作。
三、针对媒体报道的澄清
近日,公司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联合光伏或回收10亿港币预付款*ST海润保壳战愈艰》、《88亿电站收购项目将流产海润光伏ST摘帽或无望》、《海润光伏面临巨额赔偿退市几成定局》,其中报道中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实,现澄清如下:
1、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收到联合光伏支付预付款共计5亿港元,公司所收到的5亿港元并未计入当期损益;
2、报道称“海润光伏因无法在2015年12月10日前向联合光伏交付已完成收购协议的电站而面临巨额赔偿,这笔风险敞口达到5-8亿元”。根据框架协议,项目转让交割的时间和数量都是有相当弹性的,双方对此存在协商余地,不会因时间和数量的一些差异就导致违约。并且公司对照了框架协议中规定的几种违约情形,未看到公司存在实质性违约可能性,因此目前不存在所谓5-8亿元的赔偿风险。
3、报道称“海润必须保证上述17个电站的交付条件,必须在2015年12月10日前得以满足,否则海润应无条件提供同等规模且符合上述合作条件的已建成光伏电站进行置换或将面临高额赔偿”。框架协议内规定若上述合作标的公司的合作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前得以满足,公司应无条件提供同等规模且符合上述合作条件的已建成光伏电站项目置换框架协议中项目清单所列的不能满足合作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并且对于不能满足合作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联合光伏于框架协议项下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4、光伏项目在实际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政策落实、资金配置状况、气候及其他施工条件的影响以及外线并网条件等)可能导致框架协议锁定项目无法按时完成并进行交割,因此就项目交割的问题上,双方均留有协商余地来应对,虽然双方未能按照框架协议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交割,但协议内项目均在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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