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1月15日宣布,因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海润”)未达成之前签订的收购其在中国境内的约930MW并网光伏电站的合作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对海润的仲裁程序。除要求海润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5亿港币(约人民币4.22亿元)及其累计利息,并要求海润支付约2亿港币(约人民币1.69亿元)的违约赔偿。
联合光伏与海润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基础上,联合光伏收购海润位于中国境内的装机容量约为930MW的并网太阳能电站的全部股权,总额约为人民币88亿元。联合光伏已根据合作协议向海润支付5亿港币(约人民币4.22亿元)的预付款。根据协议,若合作协议中的交易无法完成,有关款项应退还于本公司。
2016年1月15日,联合光伏就退还合作协议中已支付的预付款5亿港币(约人民币4.22亿元)及其累计利息,以及约2亿港币(约人民币1.69亿元)的违约赔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海润提出仲裁索赔,并寻求采取保全资产及证件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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