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信资〔2016〕69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
为加快太阳能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关于深化太阳能光热应用加快太阳能光热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鲁经信资﹝2014﹞556号)和《关于开展山东省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建设的通知》(鲁经信资〔2015〕459号)要求,我们组织开展了山东省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申报工作。经过各市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确定枣庄市为山东省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单县、冠县、肥城市、夏津县为山东省太阳能应用示范县。
各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要加快太阳能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 推动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领域工程建设和太阳能配套产业链发展。要积极推进“爱心阳光工程”和“工业绿动力”计划,建设一批太阳能集热系统示范项目,降低化石能源消耗。要扩大太阳能在建筑领域应用,加快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步伐。要充分利用太阳能发电、用热、供暖、制冷等技术,拓宽太阳能应用领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太阳能应用知识、案例,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各市(县)要以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为标杆,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提高太阳能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山东省经济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信息化委员会 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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