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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岩:保障性收购办法兼具务实性与前瞻性

   2016-04-08 中国能源报13650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及上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及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权益,提出了针对部分地区严重弃风弃光问题的解决措施。而对于这一制度安排,业者既满怀希望,又心存疑问,担心接下来政策将如何落地。其实这些疑问在《办法》中均可找到答案。

首先,《办法》中提出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如何确定?如果各地方分头核定,会不会出现地方故意压低保障性小时数的情况?如何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及由谁来负责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的确是一个核心问题。实际上,《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类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共同确定,各省或电网公司不参与核定工作,也就是说这项工作必须由国家统一实施,从而避免出现地方有意压低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小时数的情况;二是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发电项目的收益由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共同决定,保价保量收购,才能确保投资收益。实际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因此,核定保障性收购电量时,按8%的内部收益率倒推,再参考单位千瓦造价水平、固定电价水平等相关参数即可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划分区域同上网标杆电价的划分区域是匹配的。该利用小时数乘以项目装机容量就得到了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其次,补偿责任由谁承担,如何落实?对此,《办法》明确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二是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于前者,《办法》规定,补偿责任由事实上受益的机组来承担。作为最高优先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如果被电网调度安排限发,则本质上一定是有较低优先级别的机组多发了电量,所以必须由多发的机组进行补偿,《办法》规定,“参照调度优先级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补偿费用的机组范围(含自备电厂)”。弃风弃光就是可再生能源电力享受的优先发电权转让至其他机组,则相应机组应承担补偿责任。《办法》首次明确提出自备电厂也是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与常规机组相同的社会责任,并不享有任何优先权。这对明确自备电厂定位,有效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空间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后者,《办法》规定,补偿电价按项目所在地的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执行,即当地燃煤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也就是说,两部分电价都由承担补偿责任的机组负责补偿,包括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部分。计入补偿的电量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的差值。以风电项目为例,如果确定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是2000小时,而实际中该项目因限发导致一年上网电量只有1800小时,那么二者之差200小时就应该是保障的小时数,200乘项目的装机容量就是需要补偿的电量。

《办法》也明确了电网责任,因并网线路故障和电网非计划检修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承担补偿责任。以后,电网公司不能再拿技术原因作为免责的借口了。

综合来看,作为《办法》中的一项核心内容,补偿责任主体的明确,一方面弥补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将技术问题转为经济问题,可倒逼系统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此外,《办法》首次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的划分。在通过计划方式优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发电量,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合理收益的同时,使超出保障性范围的发电量参于市场交易,是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低的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的有效措施。同时,也可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速技术创新。同时,《办法》对市场交易电量也要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做出了规定,“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补贴标准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即市场交易电量价格=市场竞争取得的电价+(当地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当地火电脱硫脱硝标杆电价)。当前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些省份推行的所谓“直供交易”,是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低于标杆电价的直供交易应该是在完成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前提下,对超额部分做出的市场性安排,即只有市场交易电量部分,才能执行市场价格。按照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含义,是保价保量收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加市场交易电量的办法主要适用于限电严重地区,中东部不存在限电问题的省份仍要执行全额保价收购,不能借机变相降低电价。《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整体来看,《办法》是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相关规定,为落实电改系列文件而制定的具体措施。从务实角度,《办法》可以有效缓解弃风弃光问题,挽救可再生能源产业于危局;从长远角度,《办法》是深化改革、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市场机制、推进电改的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步骤。当然,在实施中还需要国家的强力监督,需要地方和电网企业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其重要性,顾全大局,确保把“一本好经念好”。

(作者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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