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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未获补贴 塘厦用户诉供电局

   2016-04-12 东莞日报14060
核心提示: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双方焦点集中于能否退回发电设备东莞时间网讯 响应国家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号召,塘厦的干先生在家里安置了一
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双方焦点集中于能否退回发电设备

东莞时间网讯 响应国家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号召,塘厦的干先生在家里安置了一套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按照光伏发电购销合同的要求,就等着家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发出电来后,自己收取电费和国家以及东莞市政府给予的各种补贴。

然而自2014年9月份并网发电至今年2月份,他未收到一分钱。于是他将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东莞供电局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价值近10万元的发电设备,同时足额补发电费及补贴。昨日下午,该案件在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干先生2014年6月到东莞供电部门的营业网点办事时,有工作人员向其推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出的电部分自用,剩余的部分还可以卖给电网,赚取电费。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发展,还会有各种补贴发放。干先生认为项目挺好,于是决定在家中安装一套发电设备,购置设备和安装总共花费98000元。并于当年9月16日正式并入电网发电。看着电表上的度数不断跳动,干先生觉得电费和补贴很快就要赚到手了。但截至今年2月29日起诉到法院,一分钱也没有收到。

“这不等于我个人掏钱买设备免费为供电部门发电吗,这设备安装在我家就相当于一个摆设或者废件”,干先生诉求被告赔偿原告光伏发电设备损失98000元;被告支付给原告光伏发电上网电费6338.65元,国家补贴5303.26元,地方补贴3788.04元(以上均暂计至2016年2月27日,实际应持续支付),合计15429.95元;被告按国家、地方文件规定标准持续支付甲方相应国家、地方补贴及上网电费等。

东莞供电部门的代理人则表示,被告没有造成干先生发电设备损失,因此不应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干先生所诉称的电费存在错误,且计算的价格含有税价。干先生应得的电费,被告已于3月18日足额支付了,国家补贴的前提是发电项目要取得登记备案,而干先生的项目刚刚获得东莞发改部门的备案。东莞政府的补贴应是财政部门发放的,所以与被告无关。

对此,干先生称,是他起诉到法院后,供电部门才派人抄表并支付的电费,而且之所以未能取得登记备案,责任也在被告。双方调解不成后,案件正式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焦点1:

发电设备是否可以退回?

干先生:我是受国家政策的引导以及被告工作人员的推销,才决定购买安装发电设备的。我按照合同完成了所有的配合工作,但并网发电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政策的要求支付补贴及上网电费。我与被告多次交涉,但其一直未能履行共同义务。

在并网发电后至今,供电部门仍然收取我家的电费,等于说发电设备的电全部供给了电网,我花钱买的设备一直免费给电网发电。所以我要求退回设备,只要被告按照我诉求赔偿后,随时可以搬走设备。

被告代理人:干先生已经确认了,目前发电设备仍然正常运转,也就是说并未受损害,仍能正常发电,干先生仍然能够继续获得上网电费和相关补贴。其次,干先生是向第三方公司东莞启明星新能源公司购买的设备,这与被告无关。所以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2:

电费及补贴是否该补发?

被告代理人:干先生家剩余电量的电费已经支付给了干先生了。而国家补偿的发放前提是干先生需要取得发改部门的登记备案,才可获得补贴。干先生在起诉后的2016年3月23日才取得东莞发改局的备案,因此只有此时间后的发电才可获得补贴。

干先生:国家的相关补贴文件在2013年就出台了,但东莞供电部门在我起诉之后才将材料提交给东莞发改局。这里有发改局的复函为证,案件办理的文件号为2016年64号,足以证明是因为供电部门的工作消极,导致我一直未获得备案审批。

被告代理人:合同以及国家政策,均没有对为用户办理备案登记的期限进行限制。因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个新事物,无论是政府还是供电部门都在摸索,办理任何审批都需要一个过程,被告是积极为用户办理备案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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