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对全市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调整光伏项目备案规模,与获得指标规模一致;对于没有获得指标的已备案光伏发电项目,不支持开工建设,如果已经开工投产后不享受政策补贴电价;建议旗区暂停未取得新能源指标项目的审批工作。
附件: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全市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
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底,自治区政府向各盟市转发了《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11月贯彻落实稳增长等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报告》(审太特农函[2015]48号),报告指出“巴彦淖尔等13个盟市发展改革委超过国家下达指标违规核准风电装机容量204.15万千瓦、违规备案光伏发电规模容量238万千瓦”(13个盟市中包含鄂尔多斯)。针对报告中的问题,鄂尔多斯市发改委已向政府出具了整改意见,但考虑到有关旗区近年来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规模大、数量多,而自治区下达的光伏发电指标少,很难满足众多企业的诉求。鉴于此,请各发改局认真梳理整改光伏发电项目,现将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要调整项目备案规模,与获得的指标规模一致。
二、对于没有获得指标的已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加强监管,不支持开工建设,如果已经开工,要向企业明确项目投产后不享受政策补贴电价。
三、及时清理已经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文件过了有效期的,要及时出文作废;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废止。
四、今后审批项目应综合考虑业主投资能力及项目的建设条件,谨慎审批。
五、鉴于鄂尔多斯市发改委正在编制《鄂尔多斯市新能源示范基地规划》,在规划未发布之前,建议旗区暂停未取得新能源指标项目的审批工作。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