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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光伏行业有何影响?

   2016-05-05 全民光伏22360
核心提示:2016年5月3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5月3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到底跟光伏有什么关系呢?

众所周知,光伏安装商的承包方式:甲方提供设备与绝大部分材料,地材(水泥、砂石、混凝土制品,部分基础钢筋)由乙方自行购买,有时连设备和材料也需要由乙方购买。安装费占整个工程造价的80%到95%,有的配农工程甚至占到100%。如果营改增,按照施工费(安装费+材料费)来征税,按照11%计算。原来营业税是3%,税率一下增加到11%,企业利润如何得到保证?

抵扣说起来简单,可实际操作起来很麻烦,因为部分工程采购的材料数量少,材料供应商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常少,比如你买一车沙子200块,5包水泥120块,几乎不可能开得到专用发票,另外即使开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也比不开专用发票高,这样几乎抵扣几乎是不是就不起作用呢?

施工用的机具、安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伙食开支是不是都可以作为抵扣呢?增值税交了之后,企业所得税该怎么交,会影响公司利润吗?在以后的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什么呢?

““营改增”属于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范畴,主要是在劳务与商品流转过程中采取全面性的增值税体制,改变原有“营增并行”的税收制度的局面。通过将重复征税体制消除,能够使企业的税收成本有所降低,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但是从多个电力施工企业“营改增”试点来看,现行税收改革体制,未能有效减轻电力施工企业税负,甚至增加了企业税负。因此,如何正确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采取有效的应对政策,降低税收风险,成为电力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四川A安装商为例(以下简称“A公司”),简述 “营改增”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1“营改增” 对光伏安装商影响

(一)重复征税方面

随着“营改增”税收体制在A公司的实施,其在消除重复征税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首先,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工程分包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很多安装商常以联合投标方式,取得中标,然后再进行工程分包,建设企业不与分包企业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使得电力施工企业必须自主缴纳税金,并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现象。随着“营改增”体制的实施,能够用销项税将进项税抵消,提高税收规范性,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其次,A公司需在采购环节上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而在流通环节上则需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当工程施工后则又要缴纳一定营业税,使得安装商很多环节上都有重复征税问题。自“营改增”实施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技术设备方面

施工设备在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在税收体制改革前,该公司在设备采购上的进项税难以抵扣,导致设备成本过高,同时加大了技术改造的研发资金投入,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业务收入方面

“营改增”前,A公司营业税征收主要以施工工程造价成本来扣除相关能抵扣工程项目作为征税依据。该公司征收的营业税中,能够抵扣项目仅有劳务分包费,而设备、材料等费用未包含其中,若工程项目造价合同定额为3000万元,那么企业收入则为3000万元,这时以营业税作为工程项目价内税,其运算结果为:(3000-600)×3%=72万元。在该公司实行“营改增”后,则以增值税作为工程项目价内税,在计税运算过程中应扣除增值税相关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设定为11%,其收入运算结果为:3000÷(1+11%)=2703万元,企业收入大大减少。

(四)业务成本方面

1、材料费

“营改增”前,我国营业税相关条例表明,纳税人所提供的营业额主要包含材料费、设备费、动力价款及其他物资费等,但是不包含建设业主所提供的相关设备价款,即甲方供设备无需征收营业税,而施工单位在采购上产生的设备价款,则要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后,若电力施工企业设备、材料由规模较小厂商供应,只能获取3%的抵扣进项税额,若由规模较大厂商供应,则能够获取17%的抵扣进项税额。

2、人工费

现阶段施工企业人工费在总造价中占有大约30%比例,“营改增”前,能够将人工费税收抵扣,即劳务分包税收抵扣。依据我国营业税相关规定,施工劳务企业可依据工程劳务分包总额征收3%的营业税,而总包企业则可依据分包企业所提供票据扣除部分营业税。企业在工程项目中能够扣除营业税额计算结果为:600×3%=18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如果与普通纳税人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能够扣除部分进项税额。若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其进项税额扣除计算结果为:600÷(1+11%)×11%=59万元。

3、运输费

从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说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及《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文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A公司涉及的运输业务较多,此部分税率比过去高,税负比过去大,增加了企业成本。

(五)电力试验方面

“营改增”前,企业电力试验需征收全额营业税,成本费用不会对征收税额造成影响,电力试验营业税计算公式为:营业额×税率。“营改增”后,企业在电力试验上属于普通纳税人,可扣除6%的进项税额,计算结果为:(150+50)÷(1+6%)×6%=11万元。从企业净利润来看,企业利润与税负均有所提升,也有所下降,这与企业成本结构与税收优惠有着直接联系。

2 “营改增”应对措施

(一)加大“营改增”宣传力度

“营改增”体制实施后,施工企业必须加大税改宣传力度,开展税改培训工作,以提高财务人员对税改政策的认识,对销项税款进行准确核算,并明确可扣除进项税款,确保可扣除进项税额的实现。再者,财务人员必须掌握增值税票据取证、扣除等环节,才能在工程项目投标运算与合同采购中取得良好的收益。

(二)选择适宜供应厂商

材料成本在整个建设项目中占据60%的比例,而企业税负与进项税抵扣有着直接联系。“营改增”体制实施后,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选择适宜供应厂商,不能只注重材料价格,应要求供应厂商提供材料采购票据,才能获取更多的抵扣进项税额。若供应厂商是普通纳税人,可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增值税票据,以扣除部分进项税额。

(三)做好企业税收筹划

“营改增”体制实施后,施工企业需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选择适宜税收筹划点,并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若企业为普通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进行纳税,税率设定为3%,但不能扣除相关的进项税额。很多企业认为税率越低,税负就越轻,其实不然,应对企业抵扣税率进行充分考虑。若企业未对所得税进行考虑条件下,将企业不含税部分的销售额设定为A,其抵扣税率则为8%,企业需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A×(11%-8%)=A×3%,其计算税负结果与简易计税结果相一致。由此表明,若抵扣税率在8%以下,简易计税法产生税负较轻,若抵扣税率在8%以上,简易计税法产生税负较重。

随着“营改增”体制的实施,不仅给电力施工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带来了巨大的改革挑战,这就要求电力施工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到“营改增”利弊,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降低税负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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