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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地不允许建光伏电站

   2016-05-10 光伏说11450
核心提示: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这光伏电站,确切的说是建设在老百姓土地上面的电站。
古语有云“谷贱伤农,贵则伤末”,确实如此,民以食为天,粮食价格太便宜,会损害种田的农民利益;反之,粮食价格太贵,会损害其它行业的利益。

农民土里刨食是生存之道,但不是唯一之道,俗话说的好“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有些朋友祖祖辈辈生活在农村,过去收益就靠着那二亩三分地,遇上恶劣天气,收成就大打折扣,但是随着一些新农业模式的出现,他们不在单纯种种谷,养养猪,喂喂鸭,他们在自家的屋顶建上光伏电站,还把农田租赁给EPC公司,给他们建设光伏电站,每年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光伏电站因为它所特有的条件,出现即被打上“环保”、“清洁”标签,更让当地垂青。

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这光伏电站,确切的说是建设在老百姓土地上面的电站。

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产和资源,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它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障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对于农民在耕地自建光伏电站或者转租给企业建光伏电站,并不是像想象的那样简单。

《老农民》中一段台词“你不让我犁地,不让我播种,我就犁了,我就播!等麦子长出来,我要割麦子,我要打麦子,我要攒足麦粒,我要磨成粉,我蒸一大锅精面馒头!”如果不符合规定就播种,犁地,还想着蒸出一锅精面馒头!估计做梦吧!小心把你的“种”和“犁”给收了。

这里提醒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注意一、直接在自己原有得耕地建电站,不允许!

2014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文件中提到的“滩涂、湖泊、荒山荒坡”属于未利用地,“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废弃土地可能属于建设用地,如采矿用地。

而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这些地是不允许私自利用建光伏电站的。

注意二、不自建,而是把原有的耕地租赁给企业建电站,同样的道理不允许!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而把承包地租赁出去建电站,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农业用途。

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都没有详细关于租赁形式取得集体性质用地的相关规定。

对于一些EPC企业来说开发光伏电站,必须了解农村土地相关的政策,落实好土地性质、土地规划、建设规划、土地权属、土地用途以及地上附属物等,否则,一旦项目启动,出现土地问题,将造成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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