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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相关建设条件的通知

   2016-05-13 世纪新能源网66530
核心提示:国能新能[2016]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
国能新能[201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

自2013年国家出台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来,光伏发电规模快速扩大,产业竞争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出现较为严重的弃光局面,甚至违反《可再生能源法》有关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的规定,无限度要求光伏发电项目向火电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换取发电空间,使光伏发电项目的合法权益收到严重损害;也有部分地区不区分土地性质,对光伏发电项目普遍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上述做法严重破坏了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步伐。

为保障光伏发电建设运行的良好政策和市场环境,加速光伏成本下降,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网企业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以下问题,并做好有关工作: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本地区光伏发电市场消纳能力,已发生弃光限电或存在风险的地区向我局报告所采取的解决弃光限电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后不会发生弃光限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承诺,并附上省级电网企业关于全额消纳光伏发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意见。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调查核实所辖区域内是否存在违反《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向火电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换取发电空间等问题。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本地区对光伏电站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和标准。

四、已申报光伏领跑技术基地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基地所在地政府,落实基地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并作出全额消纳的承诺(建成后弃光率不超过5%),同时确认基地所选场址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

五、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等电网企业研究分析所辖地区光伏发电市场消纳空间。研究提出2016年分地区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的建议,对存在弃光限电风险的地区重点说明情况。

对不能作出相关承诺或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将暂停下达该地区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待光伏发电建设运行和市场条件有效改善后另行研究。

请各单位于5月16日前将调查情况、解决措施和相关承诺反馈我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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