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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有关电价政策

   2016-05-16 赣州市发改委39260
核心提示: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省发改委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6〕476号),通知明确了如下内容。
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省发改委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6〕476号),通知明确了如下内容:一是江西电网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文件中有关“季节性电价”的规定停止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适用范围、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等不变。二是自2016年5月1日起,3年内我省各电压等级的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的25%执行;3年内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的50%执行,其他不变。 三是明确了农业服务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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