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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能源局关于调整分配2014年及2015年光伏电站剩余规模指标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44号

   2016-05-18 世纪新能源网108220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相关光伏投资企业: 2015年,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我局通过竞争性分配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相关光伏投资企业:

2015年,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我局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分两批将2015年度规模指标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对2014年和2015年备案的光伏电站建设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到目前为止,项目建设进展参差不齐,有的项目按照备案规模全部建设投产,有的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还有部分项目至今仍未开工建设。为加快推进全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做好2014年和2015年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管理工作,结合全省光伏电站建设情况和年度规模指标使用情况,经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分配2014年和2015年光伏电站剩余规模指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下达我省年度规模指标和项目备案情况

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2014年年度规模指标40万千瓦(包括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下达我省2015年年度规模指标50万千瓦(含分布式光伏电站),增补下达我省2015年年度规模指标15万千瓦(含分布式光伏电站)。

2014年全省备案光伏电站27个容量61.77万千瓦。其中,省级备案项目6个容量26万千瓦,市州备案项目21个容量35.77万千瓦(见附件1,下同);2015年全省备案光伏电站51个容量240.85万千瓦。其中,计划列入50万千瓦规模指标内项目24个容量128.3万千瓦(不含《湖北省能源局关于调整2015年全省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5〕85号)中已取消规模指标的项目)(见附件2,下同),计划列入15万千瓦规模指标内项目27个容量112.55万千瓦(见附件3,下同)。

二、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情况和年度规模指标分配情况

2014年备案的项目中,湖北晶星公司随州高新区淅河二期30MWp光伏电站、信义红安光伏农业产业园(一期)50MWp光伏电站、金伏麻城中馆驿(一期)50MWp光伏电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00KW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等4个电站容量13.2万千瓦已全部建成投产,全省已并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5万千瓦。以上项目共计15.7万千瓦列入2014年40万千瓦的规模指标中,剩余规模指标24.3万千瓦。

计划列入2015年50万千瓦规模指标内备案的光伏电站中,信义光能红安七里坪(二期)50MWp农业产业园光伏电站、金伏麻城中馆驿(二期)60MWp地面光伏电站、湖北能源集团麻城阎家河100MWp地面光伏电站、齐星集团随州淅河100MWp地面光伏电站、漳河新能源荆门漳河水光互补10MWp光伏电站及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华电枣阳太平100MWp地面光伏电站、华电随县殷店150MWp地面光伏电站、孚旭麻城中馆驿55MWp地面光伏电站等8个电站,于2015年12月底前按照省能源局分配的规模指标完成项目建设。2015年省能源局下达8个电站规模指标21万千瓦,列入2015年50万千瓦的规模指标中,剩余规模指标29万千瓦。

计划列入2015年15万千瓦规模指标内备案的光伏电站中,目前没有项目建成投产。

三、剩余年度规模指标分配原则

2014年剩余规模指标22.3万千瓦、2015年剩余规模指标44万千瓦(含增补指标)不再分配到具体项目,由省能源局统筹管理,按照先建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分完为止。

2014年备案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恒通鄂州梁子湖生态农业(一期)50MWp光伏电站等12个光伏电站未按照计划开展项目建设,取消其列入规模指标资格,其余项目在2016年12月30日前未全部建成投产的,一律取消列入年度规模指标资格。2014年剩余的规模指标,按照项目建成顺序,依次将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建成投产的电站列入规模指标中,建成一个,列入一个,列满为止。

计划列入2015年50万千瓦规模指标内备案的光伏电站,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建成投产的部分,一律取消列入年度规模指标资格。2015年剩余的规模指标,按照电站建成顺序,依次将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的电站列入规模指标中,建成一个,列入一个,列满为止。规模指标不够的,在以后的年度规模指标中统筹考虑。

计划列入2015年15万千瓦规模指标内备案的光伏电站,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建成投产的部分,一律取消列入年度规模指标资格。2015年增补的规模指标,按照电站建成顺序,依次将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的电站列入规模指标中,建成一个,列入一个,列满为止。规模指标不够的,在以后的年度规模指标中统筹考虑。

四、有关要求

(一)所有已备案在建的光伏电站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后,光伏投资企业应及时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向省能源局提出并网容量核实申请(附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批复、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由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是否列入规模指标,并及时公布电站列入规模指标情况及剩余规模指标情况。

(二)各光伏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将列入规模指标的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djfj.renewable.org.cn/)中进行填报,由省能源局审查后报国家能源局正式列入对应的年度规模指标中。

(三)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协调和监管力度,协调解决好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投资企业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各投资企业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湖北省能源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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