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我市出台《分布式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明确通过专家评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被认定为“市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并且可以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相应补贴。
《办法》提出,申请认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项目必须是“利用开发园区企业屋顶建设的”、“配套大数据产业园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利用商业综合体、大型场馆等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新农村示范区、农村集中居民点等成片建设的或者扶贫资金在经济薄弱村建设的”这四种类型中的一种;项目所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等关键设备和产品通过省级以上技术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鼓励采购使用市内制造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等设备和产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积极支持市内光伏制造企业作为系统集成商实施的项目;项目建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电源监控系统、安装电能监测终端设备,接口互联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智能用电监测平台。
申请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后,市经信委将于每年年底委托市节能技术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据介绍,“市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每年认定20个,市区范围内的示范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两年内,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市级补贴,单个项目年度发电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县(市)经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同级财政对县(市)范围内示范项目发电进行补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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