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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光伏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公布

   2016-06-01 中国证券网22890
核心提示: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及相关结算和监管要求。
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及相关结算和监管要求。

光伏行业人士认为,该文件将有助于解决目前较为突出的“弃光弃风”问题。

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量大幅增长。与此不相称的是,弃风、弃光现象日趋严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给火电让路,令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始终不能落实。

此次公布的《通知》是今年3月24日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细化措施,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限电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项目按四类风资源区分别核定,结合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各地区风电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在1800-2000小时之间;而对弃光限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则在1300-1500小时之间。而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确定主要适用于弃风、弃光严重地区,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通知》还强调,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取发电权。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资源区的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结算。只有超出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才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市场交易电量部分除了市场交易电价之外,还可以按当地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与煤电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要求未达到保障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这其中包括纳入规划或已经核准的项目。

光伏电站开发人士认为,目前部分地区重视可再生能源投资,对于消纳问题却未给予相应的重视。《通知》或能督促地方政府重视这一问题。总体而言,此次的《通知》对于纠正目前“弃光弃风”现象提出了较全面的解决办法。将更有力地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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