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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光伏运营商行业: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出台着重解决“弃风弃光限电”

   2016-06-02 国元(香港)24870
核心提示:事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收购相关事宜进行了要求,并公布了重点地区风电、光伏保障性收购年小时数。
事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收购相关事宜进行了要求,并公布了重点地区风电、光伏保障性收购年小时数。

核心内容

1、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详见附表)。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2、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3、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空间,不允许在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未完成的情况下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已经制定的市场交易机制需落实保障月度保障性电量的要求。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将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全年保障性收购电量根据历史和功率预测情况分解到各月,并优先结算当月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结算完成后再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年终统一清算。

4、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同时要确定补偿分摊的机组,相关报表和报告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电网企业应保留限电时段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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