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为了充分利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电价空间,适当疏导突出电价矛盾,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电价优惠。
二、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降低0.65分。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三、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65分。
四、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附件
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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