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能源局 《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6〕39号
发文时间:2016年2月5日
主要内容:要求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做好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电能消纳潜力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潜力,着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协调发展,满足民生供热需求。
解读:显然,由于2015年出现了较严重的弃光限电问题,国家开始准备在2016年内着手解决弃光问题。该政策的出台拉开了国家整治新能源行业隐疾的序幕,吹响了光伏行业向“弃光限电”顽疾宣战的号角。
2、国家能源局 《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能新能〔2016〕54号
发文时间:2016年2月29日
主要内容: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予公布。鼓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
解读:该政策出台更多的是鼓励各地区制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在此之后,弃光限电问题日益凸显,消纳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光伏发展的大问题,国家因此开始颁发强制性政策,力求一举解决弃光限电顽疾。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625号
发文时间:2016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该小时数,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根据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相应机组按影响大小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
解读: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我国的光伏消纳难题提供了解决办法,还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对于光伏发电行业来说,该政策就像一场及时雨,如果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将一举扫除弃光限电的阴云。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5日
主要内容: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三省的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该三省将在扩大可再生能源外送的基础上,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市场机制,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参与直接交易。
解读:该政策的出台是鼓励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的地区通过就近消纳的方式来避免出现能源浪费。对于已经出现弃光问题的地区来说,如果能够将富余的光伏电量外送,将很大程度上缓解光伏消纳压力,但是目前来看,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电网技术都还不够完善,所以实现新能源发电外送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5、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建设条件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6〕276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5日
主要内容:已发生弃光限电或存在风险的地区向我局报告所采取的解决弃光限电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后不会发生弃光限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承诺,并附上省级电网企业关于全额消纳光伏发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意见。
已申报光伏领跑技术基地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基地所在地政府,落实基地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并作出全额消纳的承诺(建成后弃光率不超过5%),同时确认基地所选场址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
对不能作出相关承诺或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将暂停下达该地区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待光伏发电建设运行和市场条件有效改善后另行研究。
解读:相对于其他政策,该政策矛头直指弃光限电问题。不但要求有弃光限电风险的地区作出不会发生弃光限电的承诺,而且对已经发生弃光限电问题的地区在政策上采取了“惩罚”措施。该政策表明了国家解决弃光限电问题的决心,而且是说到做到。在国家能源局6月3日发布《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就提到:对不具备新建光伏电站市场条件的甘肃、新疆、云南等地区,通知停止或暂缓下达2016年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看来,在弃光限电问题得到解决之前,甘肃、新疆等地将不会再获得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指标了!
6、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发文时间:2016年5月27日
主要内容: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以及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
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开展对接,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全额消纳。
保障性收购电量为最低保障目标,鼓励各相关省(区、市)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
解读:为了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与能源局联合发文,足见国家对于再生能源消纳问题的重视。该政策不但发布了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还对地方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落实与实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结
2016年以来,国家除了持续对光伏行业大力支持以外,还通过项目管理、光伏消纳、光伏补贴等政策对光伏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弃光限电问题已经严重妨碍光伏行业的长远发展,国家没有再给弃光问题恶化的机会,一系列政策的发布,既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又兼顾了光伏行业的后续发展。弃光限电并不是一个可以短时间就能解决的问题,国家政策已经给出了方向与方法,接下来需要的是整个光伏行业的配合与努力,将好的政策贯彻实行。与此同时,我国应当加快电网建设以及相关技术升级,以建立完善的新能源电力外送渠道,彻底解决弃光限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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