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专项监管燃煤机组部分)专项监管报告〉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155号)等文件精神,华中能源监管局积极开展证后监管工作,对辖区内持证发电企业 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和安全负责人任职资格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了梳理。
2016年6月1日,我局印发了《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加强发电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华中监能资质〔2016〕96号),要求辖区内许可证标注有“环保备注”或“安全负责人任职资格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或相关安全负责人取证工作。
下一步,华中能源监管局将对新建燃煤机组存在未申请许可、未取得核准手续、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核准要求不一致、项目在核准前擅自开工或并网、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管,对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企业采取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发挥许可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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