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光伏政策文件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省能源局配套印发了《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3〕142号)、《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3〕165号)、《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等问题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4〕173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号)等有关文件。
二、光伏电站管理办法解读
本文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1、建设条件。光伏电站应优先选址在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厂、废弃矿区等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国家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建设与现代农业、养殖业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
2、管理流程。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只有纳入年度光伏补贴指标范围内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才能享受光伏补贴,目前省能源局已将光伏电站备案权限下放到市能源主管部门(市发改委)。项目单位备案时需提供土地利用协议、备案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地县区发改委备案请示文件。已备案项目的投资主体需抓紧落实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及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2年之内已备案而未开工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对于已取得支持性文件的备案项目,省能源局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年度建设规模指标,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指标配置招标。
3、光伏电价政策。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安徽省属于三类地区,执行1元/千瓦时标杆上网电价。其中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含脱硫等环保电价)(0.4284元/千瓦时,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执行时间为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期限原则上为20年。
三、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解读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20MW以下纳入分布式光伏管理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权限在市能源主管部门(市发改委)。
(一)屋顶分布式光伏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所发电量可选择①部分自用、余额上网②全额上网两种模式。部分自用、余额上网模式享受全额发电量0.42元/kwh(含税)电价补贴,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除去自用,余额上网的部分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0.4284元/kwh,含税)。全额上网模式参照光伏电站享受1元/kwh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目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光伏发电指标规模限制,即建成并网后即可享受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屋顶分布式光伏中个人屋顶分布式光伏可直接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时需提供房产证明,个人身份证等有关信息,供电公司汇总统计后按月在市发改委打包备案。对于企业厂房和村集体模式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单位需持所在县区发改委出具备案请示文件、备案申请报告和屋顶产权证明(屋顶利用协议)在市发改委窗口备案。未备案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光伏补贴政策。
(二)纳入分布式光伏管理的光伏电站
是指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管理的光伏电站享受1元/kwh标杆上网电价(含税)。
纳入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光伏电站管理流程参照地面光伏电站管理流程执行。对于20MW及以下地面光伏电站,省能源局鼓励先建先得,即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先行建设,并网后所需规模建设指标首先争取从当年国家追加规模中安排,其次从未按期建成的中标项目等容量替代,第三从下年度建设规模招标中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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