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19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08)。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对问题逐项进行落实。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和证券市场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可能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进行调整,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收购的标的资产2016年半年报审计工作所需时间较长。因此,经与各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延期回复的报告》,申请延期至2016年8月16日之前上报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本公司将与各中介机构尽快完成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在回复文件准备齐全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报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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