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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湿地审批已上马 叫停3个月后才暂停——长江赤湖湿地企业违规建光伏项目调查

   2016-07-29 新华社陈毓珊、邬慧颖、温美良21490
核心提示:近期,江西瑞昌市虹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长江边重要湿地赤湖湿地里开建光伏发电项目。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使用
近期,江西瑞昌市虹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长江边重要湿地——赤湖湿地里开建光伏发电项目。“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使用湿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今年4月相关部门已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但之后工程仍然在建,直到记者介入调查后才暂停施工。专家表示,企业在湿地“跑马圈水”建光伏发电项目,给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威胁。

长江边重要湿地开建光伏发电项目埋生态隐患

近日,记者在江西瑞昌市武蛟乡的赤湖水域达尔湖和雷家湖看到,一根根粗壮的水泥桩“破水而出”。

赤湖是江西第五大天然湖泊,与长江仅一堤之隔,属于长江水系。达尔湖、雷家湖位于赤湖西面水域范围内。在这片水域,规划面积1500亩的瑞昌市虹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5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已开工建设。

达尔湖畔的武蛟乡上湖村村民张炳秋介绍说,早年这里被围湖造田,1998年长江特大洪水过后,为恢复湖区生态,村民响应国家号召退田还湖,这里恢复成湖面。之后,一些村民在此承包搞养殖。

虹源公司商务经理赵子伟告诉记者:“2014年底项目进行选址考察时,我们了解到这片水域从事人工养殖已有很长一段时间。”记者在武蛟乡政府查阅项目审批材料时也发现,材料中对项目选址的表述均为“鱼塘水面”。

2014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厅公布了《江西省第一批省重要湿地名录》,赤湖名列其中。虹源光伏发电项目位于赤湖水域的达尔湖、雷家湖。瑞昌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叶海林表示,项目选址所在地的确属于赤湖湿地范围。

江西省科学院研究员戴年华表示,在与长江仅一堤之隔的赤湖湿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会影响水生植物正常生长,打破生态平衡,一经破坏,修复起来相当困难。

至今未取得使用湿地相关手续,被令停工后照常施工


记者在武蛟乡政府查阅备案文件发现,瑞昌市人民政府与虹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中旬便签订了投资开发合作协议书,2015年11月举行开工仪式,并于今年3月正式动工。

《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用地单位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应当经县、设区市、省级三级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取得《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但记者调查发现,该项目至今仍未完成相关手续。

“之前并不知道这个项目需要湿地审批。”虹源公司负责人王小峰称,了解到需要办理使用重要湿地的审批手续后,公司便于2015年7月提交申请,“但因为生态环境评估的缺失,所以到现在都还没办下来”。

叶海林告诉记者,该公司在未取得使用湿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今年4月,我们已经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办理使用重要湿地审核手续的函》,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记者调查发现,可观收益面前,企业宁可违规也要在湿地建光伏发电项目。记者7月初多次走访赤湖湿地雷家湖、达尔湖水域,发现水面一直有机器运转的声音,表明工程仍在建。而王小峰表示,项目投资5.2亿元,是瑞昌市招商引资项目,一旦停工将损失惨重。

据瑞昌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记者介入调查后,引起当地政府重视,随即要求该企业停止施工等待进一步处理。而上湖村村民刘旺生也告诉记者:“由于正值汛期,湖水水位上涨几乎淹没水泥桩,客观条件也无法继续施工。”

南昌大学光伏研究院院长周浪分析,政府以较高价格收购光伏电力等绿色电力,在现行电力价格水平下中等阳光辐照水平地区(江西省略低于中等)一般6-10年就可收回投资。扣除场租和运维成本,利润十分可观,且规模越大收益越大。

王小峰说:“项目建成后,国家和省级将给予每千瓦时电补贴0.6元左右,上网电价为0.98元。”根据企业提供资料,项目建成后预计电站运营期内年上网电量为4791.97万千瓦/时,按照20年补贴期限计算,该项目将获得国家和省级补贴近6亿元,期间上网电价收入达9.39亿元。

企业违规上项目的背后也有地方利益的驱动。记者从项目文件汇编中发现,项目经营期限为25年,建成后预计产值6500万元,年税收约1500万元。公开资料表明,武蛟乡去年1-11月份累计完成财政总收入为4400.26万元。

未取得湿地前置审批,其他手续却已办完

近年来,光伏发电形成热潮。江西省能源局今年6月就提出:“从全省看,光伏发电应用已呈现过热趋势。近两年,江西省已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容量超过了未来五年规划容量的数倍。”

周浪分析,建设光伏电站风险低,无需研发投入,只要有资金有场所就能干。在国家严格限制“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严控用地审批手续后,一些企业在湿地内违规建设,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隐患。

面对涌入湿地的光伏发电项目,戴年华认为,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就湿地保护利用出台相应规范,部分省份已经出台的保护条例也不健全。《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禁止在重要湿地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叶海林告诉记者:“对虹源项目我们只能按照最接近条例中所表述的‘非法填埋’行为处罚,而新建构筑物虽然列入禁止范围,却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各部门间在湿地保护利用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记者调查发现,虹源光伏发电项目除了还未得到湿地审批,其他手续已办结。而《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用地单位在取得《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后依法进行环评和土地等审批手续。对此,叶海林表示,这是部门之间衔接不畅,造成其他审批环节走在了前置审批条件的前面。

为此,戴年华等专家提出,完善国家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光伏发电项目进入湿地,严防企业借绿色能源旗号侵占湿地资源等现象在长江周边扩散。严格湿地利用的审批,前置条件完成前不审批,否则应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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