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规模指标工作的通知》(晋发改新能源发〔2016〕510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水规总院的评优结果,经商省能监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我委编制了山西省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2016年,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70万千瓦。通过这次评优,共有30家项目单位获得2016年我省光伏年度规模指标。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工作任务,各市发改委要帮助督促列入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尽快完善开工手续,及早开工建设,按期并网发电。
2、根据“谁先并网发电、谁先列入年度指导规模”的原则,我省光伏发电年度规模指标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的工作要求,我委将对2016年12月对列入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进行考核,对未如期开工、建设进度缓慢的光伏发电项目,取消2016年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结转为2016年度储备项目,并择优增补建设进度快、及早并网发电的项目列入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3、鼓励各市发改委建立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项目的工作机制,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上网电价下降。请各市发改委加强调研研究,统筹考虑辖区光资源的情况,开展辖区太阳能开发利用规划的研究工作,待国家调增我省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指标后,做好新增指导规模的项目各项准备工作。
4、各市发改委要组织所属县(市、区)发改局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光伏产业的政策规定。根据《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细则》(晋发改新能源发〔2015〕999号)的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市发改委(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县试点县)实施备案管理。对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违规备案和超规模安排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由市、县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各市发改委和项目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
山西省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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