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
光伏发电具有一次性投入、后期维护运行成本低、收益长期稳定的特性,利用光伏发电对我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扶贫,有利于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有利于增加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是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方式。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光伏扶贫工作,为我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增添新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以前,我区国贫和区贫旗县(市、区)建设约140万千瓦光伏扶贫工程,保障5.6万户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可通过光伏扶贫工程稳定收入3000元以上,持续扶贫20年。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逐步推开。既要积极稳妥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也要因地制宜、合理有序逐步推开,保障光伏扶贫工作顺利实施,避免造成光伏扶贫工程上网消纳困难。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光伏扶贫人口分布,统筹规划布局,按照电力消纳能力、电网接入条件和土地使用情况,统筹安排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强化监督、保障实施。盟市和旗县(市、区)建立光伏扶贫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建设资金筹措到位、扶贫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自治区扶贫部门确定的扶贫对象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保障扶贫资金及时、精准到位;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地区光伏扶贫工作任务,并按季度向自治区光伏扶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光伏扶贫工程投资主体。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组建。投融资主体在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代表政府出资和承担相应责权利,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归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扶贫对象,代表扶贫对象参与项目投资经营。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地方国有企业,以及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可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建立混合制投资主体。
(三)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模式。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工程的建设方式。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可采取扶贫对象和光伏扶贫工程不在同一区域的异地扶贫方式,采用资产收益扶贫的制度安排,保障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我区光伏扶贫工程主要采用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扶贫对象对应的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鼓励结合设施农牧业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带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四)统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整合产业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涉牧资金,统筹解决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问题,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要折股量化给光伏扶贫对象。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通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贷款解决。
(五)准确识别确定扶贫对象。
扶贫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以旗县(市、区)为单元,调查摸清扶贫对象及贫困人口具体情况,准确确定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人口数量、分布和贫困程度等信息,并建立光伏扶贫名册,作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分配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扶贫管理部门要制定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并进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光伏扶贫资金的管理、分配和拨付工作,确保实现光伏扶贫对象增收目标。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和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股比分成,代表政府的投融资主体收益部分由扶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按月或年度向扶贫对象分配资产收益。参与扶贫的商业化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为扶贫对象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创造条件。
(七)建立长期可靠运营管理体系。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确定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和技术服务企业。鼓励通过特许权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管理,由与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合作的商业化投资企业承担。
(八)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服务。
电网企业要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力度,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应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扶贫项目接网工程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确保光伏扶贫工程与配套电网工程同时投入运行;要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工作,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基础资料,负责设计光伏扶贫的接网方案,并承担接网和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要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九)加强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
光伏扶贫工程应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系统集成商应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光伏扶贫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运行远程监测和调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包括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内容的投资管理体系,并加强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行信息的管理。
(十)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参照《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由有关盟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扶贫管理部门,以旗县(市、区)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光伏扶贫项目的目标任务、扶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及贫困人员详细信息、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接网方案、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主体、投资效益分析、管理体制、收益分配办法、地方配套政策、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做到与扶贫对象精准对接,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土地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接网和并网运行条件经当地电网公司认可。实施方案由有关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制定优惠政策。
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行涉及的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科学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尽可能简化相关办理手续,减免相关税费,保障光伏扶贫工程资产收益,确保光伏扶贫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创新金融服务。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按照国家有关光伏扶贫工程优惠贷款政策,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主体做好贷款衔接,并做好配套服务工作。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三)保障补贴资金发放。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电力能源央企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和建设。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鼓励企业组建光伏扶贫联盟。出台适当优惠政策,优先支持参与光伏扶贫企业开展规模化光伏电站建设,保障参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通过大力宣传,树立参与企业社会形象。
五、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自治区光伏扶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和自治区扶贫办。各相关盟市和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负责组织相关盟市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布局和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能源局审批;组织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跟踪统计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进度,协调督促盟市开展工程验收相关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对象范围,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分配拨付,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负责光伏扶贫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协调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调和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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