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新能源网消息: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源厅函2016(1638)号文件。
据悉,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光伏用地问题向国土资源部上书。国土资源部回复称:由于我国未利用地资源总量在各省(区、市)的分布均较为充足,在发展光伏发电过程中,地方各级国土部门应积极盘点家底,协助相关部门指导投资方选址。
积极落实国土2015年5号文件,支持未利用地发展光伏项目。同时,国土部明确提出对于之前已使用农用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广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国土资源部。
文件通知称:对于国土2015年5号文件下发后,建设的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国土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对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年11号文件核定。
红头文件
2015年9月18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印发: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意见称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015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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