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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索赔案将进入二审 上诉不影响投资者继续索赔

   2016-11-09 投资快报22430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海润光伏索赔案,目前又有新动态。《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自国庆后至今,其已陆续
备受关注的海润光伏索赔案,目前又有新动态。《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自国庆后至今,其已陆续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32位海润光伏投资者的一审判决书,投资者均获胜诉,大多数投资获赔率接近100%,其中多位投资者甚至100%获赔。目前,其又陆续收到海润光伏提出的上诉状,这也意味着海润光伏系列索赔案将进入二审。不过,投资者一审获胜的判决已极大地鼓舞了投资者维权信心,海润光伏上诉并未阻碍投资者继续加入索赔,已有众多投资者在一审判决后继续加入了索赔行列。

投资者历经波折终一审获胜海润光伏上诉不影响继续索赔


首批投资者索赔获法院立案后,海润光伏大股东杨怀进曾提出过八折和解方案,部分投资接受和解,但也有很多投资者并不同意该方案。最终,这些投资者终于等到法院判决,结果并未让投资者失望,绝大多数投资者一审高额获赔甚至全额获赔。

一份法院判决显示,原告某投资者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投资者请求被告海润光伏公司赔偿投资损失70070元。但被告海润光伏否认其发布的公告误导了投资者,也否认其存在虚假陈述,并且主张投资者投资股票造成的损失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与海润光伏披露公告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此外,2016年4月22日,海润光伏还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以该案必须以九润管业请求撤销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要求中止索赔案的审理。

据此,一审法院归纳双方存在三大争议焦点:1、本案应否中止审理;2、海润光伏被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3、前述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应作如何认定,是否应剔除系统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围绕三大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一一予以评述并逐一驳回了海润光伏各项意见:

对于是否中止审理,一审法院并未准许海润光伏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理由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的主体系海润光伏的股东九润管业,而非本案当事人海润光伏。同时,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可以对海润光伏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作出认定。

对于海润光伏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问题,一审法院指出海润光伏在2015年1月23日发布《分配预告》的行为,属于对重大事件的误导性陈述,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果关系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海润光伏提交的上证指数大盘、同行业其他个股及ST海润的三份K线走势图等尚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损失系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所致。因此,本案并未剔除系统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海润光伏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该原告投资损失合计70070元。这也意味着,法院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该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随着海润光伏陆续提出上诉状,该系列案还将进入二审程序。“即使海润光伏提出上诉,从以往案例来看,一般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的居多。而且,上诉也不影响投资者继续加入索赔以及其他一审案件继续开庭审理。因为每个投资者索赔案基本上是独立的案件,都需要投资者单独起诉。日前,在一审判决后,我们已帮助新一批投资者办理了立案缴费手续。其他一些未开庭的案件也刚刚于10月31日开庭审理。”谢良律师说。

误导性陈述被罚引发亿元索赔大案

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公告称:201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 号).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杨怀进于2015 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存在误导性陈述。最终,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海润光伏及相关责任方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就在海润光伏因误导性陈述被罚不久至今一年时间中,全国各地投资者陆续将海润光伏等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10日,海润光伏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646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3,531.13万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6,330.66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646起股民索赔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367万元,该部分已由公司股东杨怀进先生承担;另有365起案件已开庭审理,其中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33起,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272.12万元,该判决尚属一审判决,其余尚未结案;其他174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被证监会立案前后股价波动大投资者短期损失惨重

数据显示,在海润光伏被江苏证监局立案调查前后,其股价出现过较大波动。从2015年1月中下旬,海润光伏股价呈逐步上涨走势,至2015年1月23日以每股10.31元涨停收盘,1月26日最高成交价至10.45元,之后几个交易日股价逐步下跌,到2015年1月30日,海润光伏股价收于每股8.29元。然而,就在海润光伏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15年2月16日,海润光伏开盘即以每股7.46元的价格跌停,收盘时仍然跌6.88%,收于7.72元。仅在这不到十个交易日的时间里,海润光伏最大跌幅竟达28.6%。

记者了解到,参加索赔的投资者,主要是2015年1月底这段时间购买海润光伏股票遭受了重大损失。就以近期刚刚委托谢良律师办理立案手续的某投资者为例,其于2015年1月23日至1月30日陆续买入海润光伏股票120.91万股,成交金额高达1197万元,此后一直持有至损失基准日2015年3月5日仍未卖出。经计算,截止评估投资者损失的基准日2015年3月5日,该投资者在一个月多的时间内损失高达约254万元,亏幅21.2%。“若比照一审判决,该投资者全额获赔可能性非常大。”谢良律师解释。

具体哪些投资者可参与索赔?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法院一审判决以及诸多已参与索赔的投资者的交易情况,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15年1月30日仍持海润光伏股票的投资者,无论在2015年1月31日之后是否卖出海润光伏股票,均可参与索赔。该案诉讼时效截止2017年10月23日,离目前仅剩不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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